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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30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发〔2017〕104号 | 主 题 词: |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202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鄂托克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2020)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7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7〕60号)文件精神,结合鄂托克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鄂托克旗实际,以摸清土壤环境现状为基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绿水青山、碧草蓝天”的美丽鄂托克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全面查明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初步形成重点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旗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收集、梳理、分析环保、国土、农牧业等部门已有详查基础数据,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全面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工作。
(1)2017年底前,确定农用地土壤调查的对象和范围。以耕地、林地为重点调查对象,确定基本草原、永久农田为主要调查范围,逐步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旗林业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国土资源局,以下均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方案。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确定污染物来源、构成及主要污染因子,分析其对农畜产品质量的影响,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清单。(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财政局、旗发改局、旗卫计局)
(3)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调查方案。列出需要调查的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地块名录,查明污染地块的污染物来源、组成、主要污染因子,明确污染类型,到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牵头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农牧业局、旗国土资源局、旗财政局、旗发改局、旗卫计局、旗规划局)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配合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统一规划全旗土壤环境监测点位。2020年底前,完成监测点位覆盖全旗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农牧业局、旗国土资源局、旗财政局、旗发改局)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保、国土、农牧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全旗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财政局、旗发改局、旗农牧业局、旗规划局、旗国土资源局、旗经信局、旗教体局、旗科技局、旗林业局、旗卫计局)
(二)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利用网络、微信等途径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将各项与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应用于专项执法中。(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法制办、旗经信局、旗国土资源局、旗住建局、旗规划局、旗农牧业局、旗水务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林业局)
2.明确监管重点。
(1)明确监管的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监管我旗化工(尤其是煤化工)和焦化等重点行业。(牵头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安监局、旗经信局、旗国土资源局、旗住建局)
(2)明确土壤监测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经信局、旗国土资源局、旗住建局、旗农牧业局、旗林业局)
(3)明确重点监管区域。重点监管我旗工业园区及天然气开采区等区域。(牵头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旗天然气办、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经信局、旗国土资源局、旗住建局、旗安监局、旗农牧业局、旗林业局)
3.强化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仪等执法装备。每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财政局、旗经信局、旗国土资源局、旗住建局,旗农牧业局、旗安监局、旗公安局、旗林业局)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1)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根据摸底调查结果,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清单。2018年起,根据摸底调查结果,确定试点地区,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国土资源局)
(2)开展农用地分类管控。2018年底前,制定分类管理方案,以耕地为重点,在确定的试点地区首先实行分类管控,保障农产品安全。(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国土资源局)
(3)开展土壤和农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以土壤污染详查结果为依据,在确定的试点地区首先开展耕地土壤和农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国土资源局)
(4)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于2019年底前建立全旗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结果经旗人民政府审核后汇入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国土资源局)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1)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首先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按时完成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积极开展全域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耕地保有量指标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分解至各苏木镇,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制定耕地保护实施意见,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坚守耕地红线,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推行合理用肥用药用膜、秸秆还田、少耕免耕、粮豆轮作等措施。(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旗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发改局、旗水务局)
(2)2017年底前,逐步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流转清单,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实现土地流转动态更新。提升土地流转和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保护土地流转出让方的权益,明确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建立严格的土壤保护制度,避免流转土地被破坏和污染,使流转土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规划局、旗环境保护局)
(3)明确各苏木镇优先保护类耕地的面积和分布情况。按年度调查考核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基本情况,对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苏木镇,采取预警提醒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环境保护局、旗住建局)
3.防控企业污染。
(1)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煤化工为主)、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牵头部门:旗发改局、旗经信局、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规划局、旗安监局、旗农牧业局)
(2)调查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的现有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加快升级改造。逐步列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的相关企业清单,按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列出提标改造计划,加快升级改造步伐。(牵头部门:旗经信局,配合部门:旗发改局、旗环境保护局)
4.着力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
(1)明确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逐步建立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清单,以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为基础数据,根据集中区域不同情况,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国土资源局)
(2)强化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加快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体系建设,开展农资打假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扩大检测范围和频次,2017年起,农畜产品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
(3)各苏木镇及相关部门要借助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平台,定期开展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技术指导,每年至少举办2次培训。对参加培训的人员登记入册,建立培训档案,逐步形成长效培训机制。(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国土资源局、旗林业局)
(4)到2020年,完成鄂尔多斯市下达的轻度、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指标。(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国土资源局)
5.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1)根据严格管控类耕地清单,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区严禁种植食用农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苏木镇要于2019年底前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环境保护局、旗水务局)
(2)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逐步推行轮作休耕制度。完成鄂尔多斯市下达的轮作休耕试点地区划定工作。到2020年,初步建立耕地轮作休耕政策体系,集成推广种地养地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生产技术模式,探索形成轮作休耕与调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求余缺的互动关系。(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发改局、旗财政局)
(3)加强管控,防范出现重度污染耕地。经排查,目前我旗无重度污染耕地,按照鄂尔多斯市要求,后续调查如果发现存在严重污染耕地,逐步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进行修复,完成鄂尔多斯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旗林业局,配合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发改局)
6.加强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林地、草地、园地继续推广应用无公害防治技术、生物防治和人工物理防治措施,林业局、农牧业局和园林局按年度编写林业、草地、园林有害生物防治作业设计,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年中进行检查验收,年末进行考核。各地严格控制林地农药使用量,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农药一律不用,积极引进性引诱剂、杀虫灯等诱捕方法,针对主要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的林地种植食用林产品。(牵头部门:旗林业局、旗农牧业局、旗园林局)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1)从2017年起,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旗国土资源局、旗规划局)
(2)从2018年起,如出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旗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牵头部门:旗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规划局)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从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部门:旗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旗规划局、旗环境保护局、旗水务局)
3.落实监管责任。
(1)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牵头部门:旗规划局)
(2)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合理使用土地;严格报批程序,优化建设项目选址;通过积极建立耕地储备库,在保障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下,实现耕地占补动态平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要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牵头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规划局)
(3)环境保护部门按季度调度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基本情况,并上报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及时更新信息,加强监管。(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
(4)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联络人名单,通过微信、QQ、邮箱等网络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牵头部门:旗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成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规划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1)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土地,相关苏木镇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牵头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规划局、旗环境保护局)
(2)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开展定期巡查。(牵头部门:旗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规划局、旗林业局、旗公安局)
(3)各苏木镇建立定期巡查机制,以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土地为重点,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建立档案,并上报鄂托克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部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国土资源局、旗水务局)
(4)依法严查严惩向沙漠、草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农牧业局、旗林业局、旗国土资源局、旗公安局)
(5)全面摸查矿山、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内的未利用土地,加强环境监管,定期督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农牧业局、旗林业局、旗天然气办)
(6)推进盐碱地土壤改良试点工作。完成鄂尔多斯市下达的土壤改良推广任务。(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国土资源局)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1)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规划局)
(2)自2017年起,旗人民政府要分别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1)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研究,划分不同区域环境承载力等级。(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
(2)根据我旗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牵头部门:旗发改局,配合部门:旗住建局、旗规划局、旗国土资源局)
(3)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要求工业企业入驻园区,集聚发展。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牵头部门:旗经信局、旗发改局、旗规划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
(4)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部门:旗发改局、旗环境保护局、旗住建局、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经信局、旗林业局)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1)摸底调查我旗辖区内的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向鄂托克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7年起,旗人民政府确定全旗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重点监管企业每季度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报告报市、旗、园区三级环境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3)2017年起,旗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清单,逐步实现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牵头部门:旗经信局)
(5)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经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1)2017年起,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要求,在我旗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逐步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国土资源局)
(2)2017年起,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工作,建立新增尾矿库清单,如有新增尾矿库,及时上报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按要求采取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和闭库等整治措施。(牵头部门:旗安监局、旗环境保护局、旗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旗经信局)
3.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1)我旗氯碱等涉重金属企业严格执行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要求落实重金属汞等的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出现不达标情况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则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旗经信局)
(2)2017年起,根据国家、自治区完善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淘汰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牵头部门:旗经信局,配合部门:旗发改局、旗环境保护局)
(3)到2020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控制要求。(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1)园区规范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在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配套渣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工程。(牵头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旗住建局、旗规划局、旗环境保护局)
(2)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对煤矸石填埋复垦的场所严格按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复垦,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旗住建局、旗经信局、旗安监局)
(3)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领域重点培育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和电石渣4个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落实鄂尔多斯市下达的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任务,重点扶持蒙西、棋盘井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园区,到2020年,实现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80%以上。(牵头部门:旗经信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发改局)
5.控制农业污染。
(1)合理使用化肥。大力推进化肥零增长行动,扩大测土配方技术及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技术的应用,同时积极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有效模式,鼓励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合理调整施肥结构等,引导农民施用农家肥,减少化肥使用量。2017年起,在全旗范围内开展化肥零增长行动,力争实现“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用量,提升耕地质量,减轻环境污染,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目标,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发改局、旗环境保护局、旗住建局、旗供销合作社)
(2)严格农药使用。到2020年,实现全面推广应用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作物全程解决方案三大技术模式,实现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40%,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农药利用率达40%。(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发改局、旗环境保护局、旗住建局、旗供销合作社)
(3)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发改局、旗环境保护局、旗住建局、旗供销合作社)
6.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到2020年,通过宣传引导、推广示范等方式方法,力争将全旗农田残留地膜回收率提高到60%。(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发改局、旗经信局、旗公安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供销合作社)
7.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严格管理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于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对选址、环评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审查,要求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发改局、旗环境保护局)
(2)加快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改造工程。完成鄂尔多斯市下达的畜禽养殖场整改工程任务,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
(3)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发改局、旗环境保护局)
(4)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由农牧业局牵头,会同环保部门至少组织两次督查。(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
8.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旗水务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
9.减少生活污染。
(1)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牵头部门:旗环卫局,配合部门:旗财政局、旗环境保护局)
(2)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到2018年完成鄂托克旗乌兰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牵头部门:旗城投公司,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财政局、旗发改局、旗经信局、旗园林局)
(3)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牧区生活污染源。在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居住规模在150户以上的村庄以及新建村庄整合点,由苏木乡镇政府负责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不易集中收集污水的村庄,建设分户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合理布置农村牧区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站、转运站等设施,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推进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常态化;到2020年,除少数偏远散居农牧户外,基本实现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全覆盖,已经完成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实施任务的嘎查村全部实现垃圾有效治理,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等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牧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牵头部门:旗环卫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配合部门:旗财政局、旗规划局、旗环境保护局)
(4)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牵头部门:旗经信局,配合部门:旗财政局、旗环境保护局、旗环卫局)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制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国土资源局,配合部门:旗住建局)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全面摸清我旗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以此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财政局、旗国土资源局、旗住建局)
3.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
(1)旗国土、规划部门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列出是否有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地块,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地块名录,确定是否存在污染地块,并制定治理与修复计划,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牵头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规划局、旗环境保护局)
(2)按照鄂尔多斯市的统筹安排,根据我旗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鄂尔多斯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住建局、旗国土资源局)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的基本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农牧业局、旗住建局)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1)旗环境保护局根据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年度任务清单,按季度调度鄂托克旗辖区内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
(2)旗环境保护局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住建局、旗农牧业局)
(3)环境保护部门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旗土壤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财政局)
(八)加强科技研发,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聘请专家指导全旗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力研究、行业特征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土著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研究,联合国家级相关科研院所构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平台,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顶层设计,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研究。(牵头部门:旗科技局、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发改局、旗教育局、旗经信局、旗国土资源局、旗住建局、旗规划局、旗农牧业局、旗卫计局、旗林业局)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加强技术经验交流,定期考察其他省份及省内其他盟市旗区的先进技术,优先引进和推广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科技局、旗财政局,配合部门:旗发改局、旗教育局、旗经信局、旗国土资源局、旗农牧业局)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带动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牵头部门:旗发改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科技局、旗经信局、旗国土资源局、旗住建局、旗规划局、旗农牧业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完善治理体系
1.健全管理体制。完善我旗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
土壤环境管理措施,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配合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跨旗区)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发改局、旗科技局、旗经信局、旗财政局、旗住建局、旗规划局、旗农牧业局)
2.建立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对农药、化肥等行业进行考察论证,逐步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工作。(牵头部门:旗财政局、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发改局、旗经信局、旗国土资源局、旗环境保护局、旗农牧业局、旗地方税务局、旗供销合作社、旗国家税务局)
3.加强资金保障。旗财政应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整合有关污染防治资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旗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牧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涉牧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牵头部门:旗财政局,旗发改局、旗经信局、旗国土资源局、旗环境保护局、旗水务局、旗农牧业局)
4.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牵头部门:旗发改局、旗财政局、旗金融办,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人民银行)
5.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公开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旗土壤环境状况,并定期公布各苏木镇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规划局、旗住建局、旗农牧业局)
6.鼓励公众参与。一是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鄂托克旗“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二是苏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牵头部门: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农牧业局)。三是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旗农牧业局,配合部门:旗环境保护局)。四是政府引导社会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开展城区居民垃圾分类收集,建立试点(牵头部门:旗发改局、旗环境保护局)。
7.强化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进行行政违法监督,仍不予纠正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牵头部门: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配合部门:旗国土资源局、旗环境保护局、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旗水务局、旗农牧业局、旗林业局)
8.加强宣传教育。2017年底前制定《鄂托克旗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宣传部、旗教育局、旗国土资源局、旗住建局、旗规划局、旗农牧业局、旗广电局、旗粮食局、旗科技局)
(二)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旗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协调机制。2017年6月份完成编制总体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发改局、旗财政局、旗国土资源局、旗住建局、旗规划局、旗农牧业局、旗组织部)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全旗各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人,2017年底前将各部门专项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名单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各部门协作分工清单,定期组织座谈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鄂托克旗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报告。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配合部门:旗发改局、旗科技局、旗经信局、旗财政局、旗国土资源局、旗住建局、旗水务局、旗农牧业局、旗林业局)
3.落实相关企业责任。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4.严格评估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旗人民政府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苏木镇、开发区(园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旗政府分配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各地各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部门:旗环境保护局、旗财政局,旗组织部、旗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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