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21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镇2017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发〔2017〕90号 | 主 题 词: |
现将《乌兰镇2017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
乌兰镇2017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为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结合乌兰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据及范围
(一)征收目的
为统筹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结合去库存工作,切实改善乌兰镇棚户区居民生活环境及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征收依据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2.鄂托克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乌兰镇总体规划。
3.开发企业自动放弃拆迁改造的协议文书。
4.其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征收范围。西鄂尔多斯路北、阿尔寨街东、新召街西、都斯图路南;党校西、布日都路北;西鄂尔多斯文化主题公园北、布日都路南;保养场西巷西、阿尔寨街东、布日都路南区域及已实施拆迁区的剩余住户。
二、补偿方式
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一)产权调换
1.调换标准
(1)住宅产权调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平房建筑面积调换多层步梯楼1—4层的比例为1:1.2,五层的调换比例为1:1.3,六层的调换比例为1:1.4。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4,二楼的比例为1:1.35,3层以上(包括三层)的比例为1:1.3。
被征收房屋结构之间的差价以1400元/平方米(时间段为2017年度)为基准价,房屋评估单价低于基准价的,置换时不找差价;评估单价高于基准价的,对高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独院二层楼房参照平房调换标准置换。
多层老旧单元楼置换步梯楼,按同层1:1.1的比例调换,置换不同楼层的差价按控制价的楼层差价结算。多层老旧单元楼调换电梯楼,按1:1.15的比例置换三层(包括三层)以下电梯楼,置换三层以上楼层的差价按控制价的楼层差价结算。
(2)住宅与商业产权调换
住宅调换商业的,按各自评估价格进行置换。
(3)商业产权调换
“两证”载明均为商业用途的平房和楼房等平米等楼层置换,按照评估价格互找结构、区位及迎街宽度等差价。
(4)车库置换
被征收房屋置换车库按照各自评估价格互找差价置换。
2.其他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修等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8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金。
3.差价结算
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置换后楼房面积的,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的单价乘以置换后剩余面积给予现金补偿。原建筑面积小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按照楼房评估价结算。去库存按照控制价以内结算。
4.奖励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给予20000元奖励,奖励金额在搬离后一次性付给。对在统一评估期限内不配合评估的不予奖励。
产权调换的按调换楼房套数奖励;一套产权下的不同住户,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调换楼房套数奖励。对占地面积低于8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有独立产权且在本镇仅有该套房屋的,选择产权调换给予20000元奖励;在本镇还有其它房屋产权的给予10000元奖励。
5.搬迁费
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每户给予搬迁费4000元。其他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可按评估价格计算给予补偿。
6.临时过渡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在原有房屋内临时过渡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非住宅用房分地段按月进行补偿,一级地段3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2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15元/平方米,四级地段10元/平方米。产权调换现房的过渡费支付6个月,产权置换期房的房租费支付至交房后顺延6个月。过渡期原则上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超过24个月的部分过渡费按原合同约定的2倍进行补偿,超过30个月仍不能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人按回迁安置楼盘的评估价给被征收人补偿。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支付临时过渡费。
7.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的补偿。
对于棚改区内住宅用于生产或经营的营利性房屋,具有营业证照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的补偿;无证照的不予补偿。
(二)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房地产评估公司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土地及构筑物、附属物、装修等进行价值评估,并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奖励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的给予20000元奖励,奖励金额在搬离后一次性付给。对在统一评估期限内不配合评估的不予奖励。
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套数奖励;对占地面积低于8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有独立产权且在本镇仅有该套房屋的给予20000元奖励;在本镇还有其它房屋产权的给予10000元奖励。
3.搬迁费
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每户给予搬迁费2000元。其他大型营业场所及厂房库房可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的补偿。
对于棚改区内住宅用于生产或经营的营利性房屋,具有营业证照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3%的补偿;无证照的不予补偿。
三、保障措施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我旗住房保障条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镇仅有该套住宅的,产权调换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超出部分按控制价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房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三)对被征收房屋实际居住人属于重病患者、6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选房时给予优先选择一、二层楼房;自愿放弃的按正常被征收人对待。
四、其他
(一)产权认定
对于改造区内无产权的建筑物,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予以认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产权房屋,可按有产权房屋对待;其它无产权建筑根据实际情况由产权认定小组予以认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空地补偿
地上无建筑物的空地按基准地价给予补偿,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基准地价上浮20%给予补偿。
五、附则
本方案由鄂托克旗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未实际征收的房屋按照本方案执行。方案中未明确的内容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蒙公网安备 150624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