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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7年05月27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发〔2017〕79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2016—2020年)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报告名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年—2020年)
编制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资质证书:国土资地灾设资字第(20073105001)号
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2005105001)号
项目负责:王文东
技术负责:王文东
编 写:王文东 刘丽丛 杨宇亮 赵龙波 许 蕊
制 图:王文东
审 核:
总工程师:赵振光
院 长:温挨树
提交单位: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
提交时间:二○一六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7
一、规划目的 7
二、规划依据 7
三、规划期和规划基准年 8
四、规划适用范围 8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 9
一、矿产资源概况 9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9
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11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12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现状 16
六、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 16
七、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预测 20
第三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3
一、规划指导思想 23
二、规划原则 23
三、规划总体目标与阶段目标 24
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任务 26
一、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 26
二、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27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27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 29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29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31
三、矿山土地复垦 40
四、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 42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及工程部署 44
一、治理工程的确定原则 44
二、治理工程部署 44
三、治理方法研究 44
四、治理工程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7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49
一、加强管理,建立责任机制 49
二、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49
三、强化执法手段 49
四、严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管理 50
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制度,实施信息化管理 50
六、拓展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50
七、加强媒体监督及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 51
规划编制说明 69
附表1:鄂托克旗矿山开发利用现状基本情况表
附表2: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一览表
附表3: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规划表
二、附图
附图1: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图
(1:200000)
附图2: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图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明确“十三五”期间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保护和恢复矿山生态环境,促进鄂托克旗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客观、准确分析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治理现状,立足新起点,应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新形势和新变化,提供“十三五”期间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依据,编制《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
4、《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44号令);
6、《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常发【2003】34号);
7、《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8、《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规划总体规划(2008—2015年)》;
9、《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
10、《鄂托克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11、《鄂尔多斯市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5—2017年);
12、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开展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13、鄂托克旗采矿权登记数据库(2016年度);
14、2015年度矿山动态监测数据库;
15、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最新的调查成果。
本《规划》以2015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16年—2020年。所采用资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
本《规划》其适用于鄂托克旗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矿山(不包括水、油、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
鄂托克旗地处鄂尔多斯盆地西缘,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已查明矿产资源17种,主要有天然气、煤、铁、石膏、石灰岩、天然碱、芒硝、耐火粘土、石英岩、高岭土、矿泉水等。其中:天然气储量2800多亿立方米,主要分布在苏里格气田;查明煤炭资源储量14.87亿吨,预查储量28.17亿吨,集中分布于桌子山煤田;铁矿资源主要为褐铁矿和磁铁矿,保有资源储量为887.06万吨,褐铁矿主要分布在棋盘井镇及阿尔巴斯苏木,磁铁矿主要分布在伊肯布拉及千里沟北端,矿床普遍规模较小;石膏资源储量34.1亿吨,集中分布于阿尔巴斯苏木境内,约占自治区石膏资源储量的95.67%;石灰岩资源储量规模巨大,查明资源储量达17.94亿吨,预测资源储量约125.9亿吨,并且质量较好;东部和南部的15个碱湖中,蕴藏了丰富的天然碱、芒硝及湖盐资源,天然碱保有资源储量为202.6万吨,芒硝保有资源储量为80.3万吨;冶金、建材及其它非金属矿产,集中分布于西南部查布苏木境内,保有资源储量可达34.934亿吨。
2013年,受国际大环境及国内矿业市场不景气影响,鄂托克旗矿业开发利用势头放缓,伴随着矿业市场的逐步规范,矿业政策的逐渐强化,鄂托克旗矿业开发利用将进入稳定发展期。
根据2016年度鄂托克旗采矿权数据库并结合矿山实地调查,截至2015年底,鄂托克旗共有矿山218家(不包括水、油、汽矿山, 11处灭火工程)按矿种分类:其中能源矿山(煤矿)53家,占矿山总数的24.31%;金属矿山16家,占矿山总数的7.34%;非金属矿山149家,占矿山总数的68.35%。按生产规模划分:大型矿山11家,占矿山总数5.05%,中型矿山55家,占矿山总数的25.23%,小型矿山152家,占矿山总数的69.72%;按开采方式划分:露天开采矿山190家,占矿山总数的87.16%;井工开采矿山28家,占矿山总数的12.84%;按生产现状划分:生产矿山71家,占矿山总数的32.57%,停产矿山146家,占矿山总数的66.97%,在建矿山1 家,占矿山总数的0.46%(见表2-1、附表1)。
目前鄂托克旗矿权总面积341.69km2,其中煤矿矿权面积238.99km2,占矿山总面积的69.95%;金属矿山矿权面积11.01km2,占矿山总面积的3.22%;非金属矿山矿权面积91.69km2,占矿山总面积的26.83%。
(一)能源矿山(煤矿)
全旗共有煤矿53家,其中生产矿山22家,停产矿山30家,新建矿山1家。根据矿山动态监测数据库,截止到2015年底煤炭累计采出矿石量16055万吨。
(二)金属矿山
全旗共有铁矿16家,全部处于停产状态。根据矿山动态监测数据库,截止到2015年底累计采出矿石量147万吨。
(三)非金属矿山
全旗共有非金属矿山149家,其中生产矿山49家,停产矿山100家。根据矿山动态监测数据库,截止到2015年底石英岩累计采出矿石量543.4万吨,石灰岩累计采出矿石量9472.7万吨,石膏累计采出矿石量117万吨,天然碱累计采出矿石量12万吨,建筑用石料累计采出矿石量30万吨,建筑用砂累计采出矿石量38万吨。
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根据实地调查,鄂托克旗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包括:矿业开发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破坏、矿业开发引发矿山地质灾害、矿山废渣对环境的影响。
(一)矿业开发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和地貌景观破坏
因矿业开发引起的土地占用及破坏问题点多面广,程度各不相同,情况十分复杂,根据2015年度矿山动态监测数据库统计,218个矿山占用破坏土地总面积为111081.98ha。其中露天采矿场占用破坏土地面积5858.64ha,占总面积的52.88%;工业场地占用土地面积1027.10ha,占总面积的9.27%;排土场占用土地面积3659.84ha,占总面积的33.03%;地面沉陷(塌陷)占用破坏土地面积545.40ha,占总面积的4.92%。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和地面塌陷区主要分布在棋盘井镇的桌子山煤田,占用破坏土地类型以草地和其它类土地为主。
(二)矿山地质灾害
根据本次实地调查并结合《棋盘井矿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鄂托克旗矿业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主要为地面塌陷(沉陷)。地面塌陷(沉陷)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开采急倾斜煤层形成的塌陷槽,即槽形塌陷坑,是沿矿层走向分布的槽型塌陷,主要分布在千里山煤矿区。另一种是煤矿综采形成的地面沉陷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主要分布在阿尔巴斯、棋盘井、白云乌素等其它煤矿区,其表现形式为井下煤层采用综采开采后,工作面上部岩层整体下沉,塌陷容易稳定,危害性小。形成的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主要表现形式为工作面上大面积的沉陷及伴生裂缝,裂缝延伸较长,地面塌陷(沉陷)总面积545.4ha。
(三)矿山废渣对环境的影响
鄂托克旗矿山废渣主要以露天煤矿剥离废石土和石灰石煅烧废渣为主。根据2015年度矿山动态监测数据库,2015年度矿山固体废弃物产出总量为5446.46万吨,固体废弃物累计积存量为44118.00万吨,固废主要分布在棋盘井煤矿区域,固体废弃物占用土地面积累计3659.84 ha。矿山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固体废弃物占用土地、压埋植被,破坏自然景观;固体废弃物中有害物质,在雨水淋漓作用下,渗入地下或汇入附近河流,污染地下或地表水体;泥石流易发沟谷内,废弃物无序堆放,极易形成泥石流物源,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风季固体废弃物中较细颗粒,随风扬尘对环境产生污染等。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近年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同时,2009年组织编制了《鄂托克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年—2015年)》规划体现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体原则,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2014年,鄂托克旗政府开展“爱我家园”环境整治行动,共关闭取缔辖白灰加工企业17户(182孔机立窑)。
截止2015年年底,矿山企业全部存储了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全部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38家矿山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分期治理方案,占矿山总数的17.43%。
2015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更加推进和加强了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依据“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生产矿山对其开采形成的部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了治理,截止2015年年底,鄂托克旗共有鄂托克旗广纳、尔格图、鄂托克旗福强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等8家煤矿申请了首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申请,治理总面积537.67ha。其中广纳煤矿已通过验收,验收面积82 ha。
(1)排土场治理情况
露天煤矿的管理制度分为采用一个采矿场和一个排土场及几个煤矿共用一个排土场,在发展生产的同时,部分的露天矿和灭火工程对其排土场进行了治理。排土场治理区分为外排土场和内排土场两个部分。总体来看,部分矿山的排土场得到治理,但由于矿区水源不足,造成植被覆盖率较低。
(2)地面塌陷治理情况
塌陷区治理主要是对地面塌陷坑和生产矿山近几年的地下开采形成的地裂缝进行的治理。地下开采的煤矿边生产边治理,对于上部产生的地裂缝,组织专人,采用机械或者人工的方法进行及时填埋,并派专人进行监测。
(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情况
鄂托克旗由于过去资源的不合理开采、利用,对矿山及其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并诱发多种地质灾害。其中以采空区地面塌陷、固体废弃物无序堆放、煤层自燃以及政策性关闭的废弃白灰堆扬尘污染最为典型。从2004年至2015年年底,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申请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共10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申请治理经费共10673.51万元(中央财政5150万元,自治区财政5523.51万元),自筹资金2366.06万元分10期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治理面积6.624km2,从治理效果来看,由于矿区地处贫水地区,植被后期管问题护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治理区种植的植被已大部死亡,严重影响了治理效果。通过现场调查“鄂托克旗骆驼山矿区南段非煤矿山运输专线两侧废弃白灰渣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治理后的区域,治理效果非常明显,通过治理工程的实施,废弃白灰渣堆二次扬尘得到了抑制、改善了矿区地形地貌景观,道路两侧凌乱状态得到了规整。(见表2-2)。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现状
鄂托克旗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分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监测和露天采场、排土场边坡稳定性监测。
(一)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要求,2010年以来,鄂托克旗国土局开展了年度 “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的网络直报工作,要求矿山企业每年12月底前以填表的方式对其所属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数据进行填报,旗国土资源局汇总填报数据后逐级上报。
(二)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监测
井工矿山根据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发生的特点,主要是对采空区上方委派专人进行监测,监测方法主要采用水准测量、全站仪、GPS测量、监测主要内容垂直位移量、水平位移量。每次监测都有监测记录。监测记录上体现监测时间、监测人员,监测点的变化情况等,监测频率为平均每月一次,当出现裂缝时进行了加密监测。
(三)露天采场、排土场边坡稳定性监测
六、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
(一)评估原则
1、全面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以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危害程度为主,兼顾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程度,突出重点;充分考虑矿业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矿山地质灾害以及矿坑疏干排水对地下水均衡的影响与破坏。
2、均一性原则
在每个评价单元内,任何一种地质环境问题都视为均匀分布,发育程度相等。
3、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充分考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人居环境、地貌景观、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
4、定性评估的原则
总结不同矿产类型、不同开采方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因素,矿业开发引发的比较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考虑各地域、各矿区、各地段,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影响危害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难易程度及现状治理成效,进行定性评估。
1、评价单元和评价范围
以地貌类型、开采矿种基本相同且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的矿区作为评估单元,在每个评估单元内,地质环境问题视为均匀分布。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行政区划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区域为评价范围。
2、评估因子
评价因子选取矿山地质灾害、矿山地下含水层影响破坏、矿山地形地貌景观影响破坏、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情况。
(1)地质灾害
分析评价单元内的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特征、分布、诱发因素、危害对象和危害程度;
(2)含水层
分析评价采矿活动导致地下水含水层的影响破坏情况。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疏干、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分布范围以及对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
(3)地形地貌景观
分析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与破坏情况;
(4)土地资源
分析采矿活动压占与破坏的土地面积、类型、可复垦难易程度;
(5)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
分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实施、完成情况及治理成效。
3、评估分区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修改稿)》中给定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表”(表2-3),将各个基本评价单元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此照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其影响程度分级,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图层叠加分析法对各个评价单元的影响程度分级图层叠加,采取上一级别优先原则进行综合评估分区。在确定基本评估单元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影响程度分级时,要充分考虑基本评价单元内的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成效。
(三)评估分区结果
根据上述评估原则和方法,将全旗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影响程度划分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一般区。其中严重区13个(见表2-4),严重区以外区域为一般区。
鄂托克旗逐步建立健全矿山保护体制机制,拓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关闭技术水平低下、生产粗放型矿山的力度,着手建立地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但建材类露采矿山开采对土地资源的破坏仍然十分突出,部分矿山固废外排引起的水土及大气污染对环境的影响仍不可忽视。从矿产资源管理及开采规范程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程度,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潜在危害程度及矿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等角度,对矿山环境地质发展趋势预测作如下分析。
(1)从矿山环境管理趋势看,随着各级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重视,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矿山生态环境准入准出制度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今后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整体发展趋势将会减缓。鄂托克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原则是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在注重矿产资源开发经济效益的同时,重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环保型矿业。未来鄂托克旗将继续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开采手段不断改进,矿业三废的处理和废弃物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将不断提高,如无废开采技术的推广、试验与应用,煤矸石发电、制砖等,将减少矿山“三废”所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发生将呈递减趋势。
(2)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发展趋势看,鄂托克旗大力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矿山数量明显减少,滥采滥挖现象逐渐淡出,矿山开采规模和节约集约开发程度不断提高。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鄂托克旗将继续大力关闭一些规模小、经济效益差、环境破坏大、安全隐患多的矿山企业,同时,将加大力度整顿矿业次序,进一步打击无证非法矿山,由此预测鄂托克旗矿山数目在今后一段时期将继续呈下降趋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总体将呈缓和态势。因此,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因素分析,今后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发展趋势将会有所减缓。
(3)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发展趋势看,已经建立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制度,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各级政府也加大了对无主矿山和废弃矿山治理恢复工程的投资力度。今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将使矿区环境质量逐步好转。
(4)从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潜在危害程度及矿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看,随着能源矿产、有色金属等矿产地下采空区的不断扩展,可能会引发新的地面变形灾害。露天开企业产生的固废量大,有些矿山地处中—低山区,废石土随处堆放,在雨季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第三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中心,建立矿业绿色循环经济,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发展道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矿业生产结构,改善和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业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新建、生产矿山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预防上,有效遏制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
(二)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社会和经济发展相协调,逐步改变传统矿山的粗放式开采模式。既要在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同时合理有序地开发矿产资源,又要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保护好自然环境。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开发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保护矿产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凡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或补偿损害的责任。对于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享有矿业废弃地优先开发权或适当的经济效益。
(四)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治理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立足于鄂托克旗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合理确定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整个鄂托克旗内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治理。
(五)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相统一的原则
充分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对废石土、废水液等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将景观设计等生态重建新技术应用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之中。
(六)集中连片治理的原则
对矿山集中开采区域,根据其开采方式,结合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差异,以及恢复治理工程的类型,对矿山集中开采区进行连片治理,更加突出环境效益。
(一)总体目标
全面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进一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责任机制,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与动态监测网络体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彻底解决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解决责任主体灭失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防和避免新建、在建工程引发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二)阶段目标
1、近期目标(2016—2017年)
逐步实施责任主体灭失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逐步关闭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内的矿山以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新建、生产、闭坑矿山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及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和《闭坑治理方案》,并按时实施治理工程。开展全市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逐步建立全市的矿山地质环境实时动态监测体系。
2、远期目标(2018—2020年)
深入推进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及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到2020 年,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率达到90%。
新建、生产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矿山土地复垦分期治理方案实施治理工程。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50%。完成全市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完成全市重点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实时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深入推广生态绿色矿山工程,大力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任务
围绕“十三五”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结合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与形势,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第44号)、等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政府令第212号)《关于加快推进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内气治办[2016]7号)精神,切实做好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尽快实现区域生态环境根本好转,根据《关于加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等文件精神,提出鄂托克旗“十三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任务:
一、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
“十三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总体思路是:政府出资清旧账、保证金制度管新账,着力构建政府资金扶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主导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一)划分治理责任
新建(改、扩建)矿山所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对于生产矿山,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之前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府和矿山企业三方共同负责治理;实施保证金制度之后,新的采矿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闭坑矿山、废弃矿山(矿井)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等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不明的,主要由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政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鼓励和引导社会等多渠道资金投入治理工作,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二)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重任主体,要求采矿权人按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并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按时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执法力度,监督矿山企业做到边生产边治理。
通过强制企业存储保证金的措施,要求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建立对矿山企业的约束机制,确保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建立对矿山企业的约束机制,确保矿山环境治理的资金来源,为解决新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提供资金保障。
规划期建立旗县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建立以企业自主监测,定期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旗县、矿山企业二级监测体系。重点开展煤炭资源集中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工作。依托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信息系统,建立旗县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数据库,实现对全旗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和监督管理。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和监测数据的快速采集与定期上报,推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迈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坚持“源头预防,过程控制,闭坑达标”的原则,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矿产开发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格落实新建(改、扩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一定范围内依法限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国家重大工程区域等设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最大限度地避免诱发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以及土地和植被资源损毁。逐步取缔禁止开采区内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
开采矿产资源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影响的;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规定的矿产资源禁采区;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开采的地区。以下地区为矿山环境重点保护区,应禁止开采: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保护区;根据自治区生态保护需要划定的生态脆弱区;城市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军事禁区;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区域;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主要水系、湖泊、水库及重要水源地。
全旗共划分9个保护区(见表5-1、5-2),包括6个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及地质遗迹保护区和3个水源地保护区,总面积 6653.574km2。保护区内不得新建矿山,已有开采矿山应有序退出。
(一)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对于生产矿山,采取“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完善相应的考核体系。所有矿山都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存储保证金。采矿权人如变更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或生产规模,均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人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设计的治理措施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治理工程完工后,采矿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工程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有关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及利息。采矿权发生转让的,由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煤炭集中开采区在治理时,结合开采方式、地形地貌特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式等,可以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综合治理、先易后难、科学有序”的原则对多家矿山进行集中连片治理,学习准格尔旗黄天棉图地区煤矿火区连片综合治理的方法和技术,因地制宜,对鄂托克旗煤炭集中开采区进行复垦绿化,形成明显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二)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建立闭坑矿山地质环境审批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的环境达标技术要求。采矿权人应向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计划,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治理恢复情况进行审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闭坑。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
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根据矿山环境现状评价分区结果及矿山环境发展变化趋势,确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的矿山(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将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矿山(区)作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共13个,总面积1235.86km2(见表5-4、附表2)。
各重点治理区评述如下:
⑴纽格图天然碱矿区
矿区位于旗东部乌兰镇境内,影响面积0.75km2,主要开采矿种为天然碱。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闭坑无主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和矿山废渣对环境的污染,露天采场和固体废弃物占用破坏土地问题严重,废弃采矿坑边坡存在崩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对象为露天采场和固体废弃物。治理措施为土地平整、修建护坡和种树绿化。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由政府出资进行治理,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⑵哈达图天然碱矿区西部
矿区位于旗东南部乌兰镇境内,影响面积0.09km2。主要开采矿种为天然碱。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闭坑无主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和矿山废渣对环境的污染,露天采场和固体废弃物占用破坏土地问题严重,废弃采矿坑边坡存在崩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对象为露天采场和固体废弃物。治理措施为土地平整、修建护坡和种树绿化。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由政府出资进行治理,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⑶哈达图天然碱矿区南部
矿区位于旗东南部乌兰镇境内,影响面积0.08km2。主要开采矿种为天然碱。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闭坑无主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和矿山废渣对环境的污染,露天采场和固体废弃物占用破坏土地问题严重,废弃采矿坑边坡存在崩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对象为露天采场和固体废弃物。治理措施为土地平整、修建护坡和种树绿化。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由政府出资进行治理,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⑷哈马尔台天然碱矿区
矿区位于旗东南部乌兰镇境内,影响面积3.7km2。现矿区内有小型露天矿1家;生产状态为生产;开采矿种为天然碱。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闭坑无主矿山和生产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和矿山废渣对环境的污染,露天采场和固体废弃物占用破坏土地问题严重,废弃采矿坑边坡存在崩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对象为露天采场和固体废弃物。治理措施为土地平整、修建护坡和种树绿化。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由政府出资进行治理,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由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⑸苏级石膏矿区
矿区位于旗西南部阿尔巴斯苏木境内,影响面积237.72km2。现矿区内有矿山企业15家,其中生产矿山5家,停产矿山12家;大型矿山4家,中型矿山8家,小型矿山3家;全部为露天开采;主要开采矿种为石膏。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生产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和矿山废渣对环境的污染,矿山废渣风化扬尘污染严重,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存在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对象为露天采场和排土场。治理措施为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整治、土地平整、修建护坡和种草、种树绿化。区内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由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矿区地处鄂托克旗甘草保护区内,保护区内矿山要有序退出,所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由政府和矿山企业共同出资进行治理,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⑹阿尔巴斯煤矿区
矿区位于旗西部阿尔巴斯苏木境内,影响面积118.97km2。现矿区内矿山企业5家,其中大型矿山3家,小型矿山2家;生产矿山3家,停产矿山2家;井工矿山3家,露天矿山2家;主要开采矿种为煤和建筑用砂。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生产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地面塌陷和矿山废渣对环境的污染。治理对象为露天采场、地面塌陷和排土场。治理措施为地面塌陷回填、土地平整、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整治和种草、种树绿化。区内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由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矿区部分地跨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内矿山要有序退出,所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由政府和矿山企业共同出资进行治理,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⑺白云乌素煤矿区
矿区位于旗西部棋盘井镇境内,影响面积59.05km2。现矿区内有矿山企业6家,其中生产矿山2家,停产矿山4家;中型矿山3家,小型矿山3家;井工矿3家,露天矿3家。开采矿种为煤、石灰石和建筑用石料。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生产和闭坑无主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和矿山废渣对环境的污染,矿山废渣风化扬尘污染严重,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存在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对象为露天采场、地面塌陷和排土场。治理措施为地面塌陷回填、土地平整、修建护坡、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整治和种草、种树绿化。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由政府出资进行治理,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由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⑻棋盘井煤矿区
矿区位于旗西部棋盘井镇境内,影响面积180.81km2。现矿区内有矿山企业64家,其中生产矿山19家,停产矿山44家,在建矿山1家;大型矿山2家,中型矿山13家,小型矿山49家;井工矿9家,露天矿55家。主要开采矿种为煤、铁、石灰岩和石英。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生产和闭坑无主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和矿山废渣对环境的污染,矿山废渣风化扬尘污染严重,闭坑矿山区域内固废随意堆放,严重阻塞泄洪通道。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存在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对象为露天采场、地面塌陷和排土场。治理措施为固废清除、地面塌陷回填、土地平整、修建护坡、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整治和种草、种树绿化。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由政府出资进行治理,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由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⑼黑龙贵煤矿区
矿区位于旗西部棋盘井镇境内,影响面积30.96km2。现矿区内有矿山企业22家,其中生产矿山9家,停产矿山13家;全部为小型矿山;井工矿2家,露天矿20家。主要开采矿种为煤、铁和石灰岩。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生产和闭坑无主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和矿山废渣对环境的污染,矿山废渣风化扬尘污染严重,闭坑矿山区域内固废随意堆放,严重阻塞泄洪通道。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存在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对象为露天采场、地面塌陷和排土场。治理措施为固废清除、地面塌陷回填、土地平整、修建护坡、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整治和种草、种树绿化。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由政府出资进行治理,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由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⑽骆驼山石灰石矿区
矿区位于旗西部棋盘井镇境内,影响面积101.18km2。现矿区内有矿山企业37家,其中生产矿山7家,停产矿山30家;中型矿山1家,小型矿山36家;井工矿4家,露天矿33家。主要开采矿种为石灰岩、铁和煤。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生产和政策性关闭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和矿山废渣对环境的污染,矿山废渣风化扬尘污染严重,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存在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对象为露天采场、地面塌陷和排土场。治理措施为地面塌陷回填、土地平整、修建护坡、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整治和种草、种树绿化。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由政府出资进行治理,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内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由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矿区部分地跨鄂托克国家地质公园,区内矿山要有序退出,所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由政府和矿山企业共同出资进行治理,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⑾乌仁都西煤矿区
矿区位于旗西部棋盘井镇境内,影响面积120.14km2。现矿区内有矿山企业8家,其中生产矿山6家,停产矿山2家;中型矿山6家,小型矿山2家;井工矿1家,露天矿7家。主要开采矿种为煤和石灰岩。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生产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和矿山废渣对环境的污染,矿山废渣风化扬尘污染严重,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存在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对象为露天采场、地面塌陷和排土场。治理措施为地面塌陷回填、土地平整、修建护坡、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整治和种草、种树绿化。区内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由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矿区部分地跨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内矿山要有序退出,所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由政府和矿山企业共同出资进行治理,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⑿千里山煤矿区
矿区位于旗西北部棋盘井镇境内,影响面积249.09km2。现矿区内有矿山企业33家,其中生产矿山5家,停产矿山28家;大型矿山2家,中型矿山11家,小型矿山20家;井工矿5家,露天矿28家。主要开采矿种为煤、铁、石灰岩和石英。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生产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和矿山废渣对环境的污染,矿山废渣风化扬尘污染严重,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存在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对象为露天采场、地面塌陷和排土场。治理措施为地面塌陷回填、土地平整、修建护坡、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整治和种草、种树绿化。区内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由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矿区部分地跨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内矿山要有序退出,所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由政府和矿山企业共同出资进行治理,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⒀摩尔沟煤矿区
矿区位于旗西北部棋盘井镇境内,影响面积132.54km2。现矿区内有矿山企业11家,其中生产矿山1家,停产矿山10家;中型矿山1家,小型矿山10家;全部为露天矿。主要开采矿种为煤、铁、石灰岩和石英。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生产和闭坑无主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及地貌景观、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和矿山废渣对环境的污染,矿山废渣风化扬尘污染严重,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存在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对象为露天采场、地面塌陷和排土场。治理措施为地面塌陷回填、土地平整、修建护坡、露天采场和排土场边坡整治和种草、种树绿化。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由政府出资进行治理,地方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内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由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三、矿山土地复垦
(一)治理区及矿山土地复垦责任区确定原则及方法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协调。土地复垦的方向确定必须严格依据鄂托克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的农牧业区划保持一致。
2、根据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价结果及发展趋势,进行治理区及矿山土地复垦责任区分区。
3、因地制宜,治理区及矿山土地复垦区的确定要与当地环境条件协调,具有可实施性的原则。
4、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对本期能够治理及土地复垦的区域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区域划分。
5、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将生产过程中破坏的、未来不再产生破坏的区域作为矿山治理及复垦责任区。
(二)治理区及矿山土地复垦责任区确定
分析复垦区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结合公众意见和政策因素,并考虑工程施工难易程度以及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的因素,对适宜复垦为耕地、林地和草地的确定最终复垦方向为耕地,对适宜复垦为林地和草地的确定最终复垦方向为林地,对适宜复垦为草地的确定最终复垦方向为草地。
参照《鄂托克旗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方案的经济可行性确定评价单元的最终复垦方向。
鄂托克旗现有矿山大多为停产矿山且尚未达到服务年限,工业场地和露天采场还将继续使用,故本规划期不作为治理区及土地复垦责任区。
综上所述,本规划期矿山土地复垦责任区确定为地面塌陷(沉陷)稳定区域和排土场停排区域(见表5-6)。
根据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分布和变化特征,建立旗县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和监测站点;开展单个矿山的地质环境监测和区域集中开采区或群采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依托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立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库。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坚持示范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依托示范区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方法和标准规范,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警工作体系。
矿山企业是地质环境监测的主体,矿山企业应成立专门的监测机构,对本矿区范围内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其他的专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填写“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表”。如果是闭坑矿山或者矿山企业已经倒闭,无法找到责任人,由市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由旗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以年度为周期填报。矿山企业应在每年11月底将本年度“调查表”报送所在旗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旗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上报数据认真核查,将“调查表”连同本辖区“统计表”一并按照统计报表网络填报要求逐级上报。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矿区毁损土地及土地复垦监测;固体废弃物堆放及其综合利用监测;采空区地面沉(塌)陷监测;山体开裂、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监测;矿区井工水监测(含水层破坏);矿区水土环境污染监测。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及工程部署
(一)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内利用保证金治理的的矿山(区),不参与规划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
(二)对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内在生产但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老矿山(区)安排治理工程。
(三)对不属于重点治理区,但位于城镇周边或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治理后环境效益明显的的闭坑、无主矿山安排治理工程。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与《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年—2020年)和《鄂尔多斯市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5—2017年)相结合。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确定原则,将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内的无主闭坑矿山在规划期内安排治理工程。确定全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和地质环境调查项目11项。考虑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程度及治理后效益的显著程度,确定近期(2016—2017年)治理工程2项,远期(2018—2020年)治理工程9项(见附表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涉及多科学、多领域的复杂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损毁土地的复垦和矿区恢复等。为了指导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明确技术路线、提高技术含量、降低工程成本、确保治理成效,针对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将一些运用较普遍、技术较成熟的治理方法进行归纳介绍:
(一)露天采坑治理
鄂托克旗主要矿产资源为煤、铁、石灰岩、石英、石膏、天然碱和砂石,大部分是露天开采,形成大大小小的采坑,破坏了大量土地资源。
1、煤矿露天采坑治理
依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能实行内排的实行内排,露天矿坑具备内排条件后自上而下实行内部排土,排弃高度按统一标高进行排弃;不能实行内排的采坑进行坑底整平,按照统一标高进行整平;采坑四周布设防风抑尘网,缓解对周边环境污染,采坑边坡进行边坡整治工程,削坡后达到安全稳定角度,不宜进行削坡的陡立边坡,可进行垫坡处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采坑底部、边坡覆土恢复植被。
2、金属矿露天采坑治理
金属矿山大多地处中低山区,开采过程中将采场所在区域的山体挖除,对原地貌破坏严重。首先在采坑周边拉设网围栏,露天采坑边坡要及时削坡,主要为人工或机械清除边坡危岩体,视露天采场的稳定情况对其进行了削坡,主要针对45°以上的边坡进行削坡,使边坡坡度放缓,消除产生崩塌地质灾害的隐患,不宜进行削坡的陡立边坡,可进行垫坡处理;采坑底部整平;采坑底部、边坡覆土恢复植被。
3、非金属露天采矿坑治理
石灰岩、石英、石膏、建筑用石料采坑治理参照金属矿山采坑治理方式。考虑到碱矿具有较为重要的生态、旅游价值,它对于生态十分脆弱的鄂尔多斯高原,具有重要生态屏障、防治固沙和局部小气候调节功能,是一处难得的沙漠腹地旅游观光胜地。可在其周围建设绿化带,种植灌木,灌木树种选择抗旱、耐盐碱的红柳、沙柳、沙棒、沙蒿等。砂石矿山开采深度普遍较浅,一般深约2-8m左右,主要破坏浅层地表土和植被。因此,砂石矿采矿坑治理应按原有地势进行随坡整平,如有少量固体废弃物,可回填至采坑底部,上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种草绿化、恢复植被。
排土场治理首先对其边坡进行人工坡整形,为了体现整体治理效果,个别矿山还可对各边坡进行六棱空心砖铺设,覆土恢复植被。为防止雨季,雨水冲刷治理边坡,形成冲沟,破坏边坡治理效果,环采坑顶部修建横向截流渠、坡面修建纵向排水渠。另外对多家矿山进行集中连片治理,学习准格尔旗黄天棉图地区煤矿火区连片综合治理的方法和技术。
(三)废弃白灰渣堆治理
首先废弃白灰渣堆进行整形,整形的内容是集中堆放、边坡规整、压实,然后在废弃白灰渣堆顶部及边坡覆石渣,并对石渣进行平整,最后对靠近路一侧的固废边坡修筑挡墙及浆砌石护坡。
(四)地面塌陷(沉陷)治理
地面塌陷(沉陷)和地裂缝主要采取回填的方式进行治理,回填过程中可利用周围堆积的固体废弃物采用随坡就势的方式进行填埋、平整、压实;然后覆土恢复植被。
(五)工业场地治理
1、废弃矿井治理
对井口裸露,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废弃竖井,采取填埋、盖板封堵措施进行治理。对深度小于30m的废弃矿井,用废石土直接填埋、夯实即可。深度大于30m,井壁为硬质岩的废弃矿井,应回填井筒后在井口加盖钢筋混凝土盖板,然后覆土掩埋;深度大于30m,井壁为第四系松散堆积物或软质岩的,首先在井筒内不同深度实施多点爆破,然后回填、夯实。
斜井型、平硐型废弃矿井井口为硬质岩的,采用砖砌、石砌方式封闭井口即可;井口为软质岩或第四系松散堆积物的,采用多点爆破的方式炸塌井口后填土覆盖。井口封闭后,在井口周围设置警示牌。
2、废弃建筑治理
对于矿区内废弃建筑拆除,拆除后的固废集中堆放或回填采坑和地面塌陷,然后进行场地平整、覆土并恢复植被。
3、洗煤厂治理
由于洗煤厂对周边环境影响严重,建议洗煤厂厂区建设全封闭式防风抑尘网,缓解对周边的环境影响。
(一)工作量与投资估算
1、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费用
开展重点矿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拟调查面积80km2,调查内容为摸清重点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规划期内共需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费用约为400万元。
2、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费用
开展全旗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政府方面首期监测网建设需要费用约150万元,规划期内(2016年—2020年)每年维护费用约20万元,共需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费用约为250万元;企业方面煤矿每年监测费265万元,非煤每年监测费177万元,规划期内(2016年—2020年)共需要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费用约为2210万元。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量及治理工程费用
规划期内确定的11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治理面积约21.42 km2要治理内容有:固体废弃物清运、固废堆和高陡边坡整形、土地平整、修建浆砌石护坡、固废堆顶部混凝土压顶、种树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DYD15-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鄂托克旗实际情况,对治理工程进行投资估算。估算结果:规划期内安排的11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总费用16740万元(见附表3)。
(二)资金筹措
规划期内安排的11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费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费用,采取政府投入为主,矿山企业参与,积极吸纳社会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
在国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要积极配合,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一、加强管理,建立责任机制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负总责。旗政府成立以主管旗长为组长、旗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门要监督矿山企业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依据“治理恢复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二、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三、强化执法手段
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存储保证金、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贷款抵押备案登记手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旗国土资源局要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对未履行责任书约定、在三年治理周期内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依法暂时收回采矿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保证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四、严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立项、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旗国土资源局负责全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国家、自治区财政支持项目的验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要做到“还清老账,不欠新账”,对造成矿山地质环境严重破坏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治理,拒绝治理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制度,实施信息化管理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动态变化,便于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对重点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监测站,实行区、站联网,在全旗范围内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等有关基础资料,利用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先进技术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和图形库,为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是对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难于落实治理责任人的矿山,要申请国家、自治区两权价款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二是对于新建、在建的矿山和现有生产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由矿山企业负责,并依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三是与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相结合,多元化筹措资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治理后享有废弃矿山的二次资源和取得矿地复垦后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其回报。
七、加强媒体监督及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
新闻媒体要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开展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对正面典型及时予以宣传,对治理不力的矿山予以曝光。加强对采矿权人和矿山作业人员的教育及培训,提高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重点对矿区及周边居民展开相关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拓展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的规则和程序,采用多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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