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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7年04月17日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发〔2017〕71号 主 题 词:
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旗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7日

  鄂托克旗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煤矿专项整治行动精神,严厉打击我旗境内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引发安全隐患和事故,切实维护全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安监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1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7〕71号),以及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国土资发〔2017〕75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旗人民政府决定于4—8月份在全旗范围内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成立鄂托克旗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田生华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   王瑞雪     国土资源局局长(常务)

             常存旺     安监局局长

             乔世怀     煤炭局局长

  成 员:    王建国 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康孝荣     安监局副局长

             张 凯      煤炭局副局长

             闫学军     公安局副局长

             高 强      鄂托克供电分局局长

             张文慧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张 瑾      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

             达 赖      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李 强      煤炭局安监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旗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期间的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旗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王瑞雪兼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设一名联络人,负责组织、联络、协调和通知等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国土资源局联络人:赵俊兵(15904772225);

  (二)安监局联络人:苏 军(15947581777);

  (三)煤炭局联络人:李 强(13947734827)。

  二、总体要求

  旗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和煤炭局等相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此次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排查整治煤矿领域安全隐患,坚持以高压态势严查重处煤矿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坚决防止煤矿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自治区70周年大庆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全面营造安全平稳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始终将煤矿安全生产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以开展此次工作为契机,牢固树立并认真践行“四个意识”,特别是看齐意识、核心意识,加强政治自觉,深刻吸取赤峰宝马“12·3”越界开采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把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贯穿于专项整治行动,在抓细抓长和抓出实效上下足功夫,切实做到四个到位。

  (一)履职到位

  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各部门的职责,依法制止和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违法行为,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二)程序合法

  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开展煤矿超层越界的检查、发现、制止、立案查处和转送移交等工作,既要程序合法、严格执法,又要履职到位、经得起检验。

  (三)查处到位

  要建立由矿业权人、检查人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共同确认的煤炭超层越界检查台账,实现煤矿一矿一档、动态管理,并将日常监督管理、动态巡查、矿山年度动态储量检测、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工作和群众举报等渠道掌握的资料一并纳入台账管理。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实行对账销号制,落实责任人和办结时限,确保查处到位。

  (四)全程留痕

  要妥善保管检查发现的证据材料,采取音像影像、文字记录、文书送达、现场取证等方式,对专项整治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留取痕迹。对形成的各类检查成果,要及时归档,纳入矿山检查台账动态管理,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二、专项整治范围、步骤和安排

  (一)实施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全旗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煤矿,已列入煤炭行业去产能不再开采的煤矿,可以不列入专项整治范围,但应纳入台账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确保其不再生产,并尽快实施关闭。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旗国土资源局牵头,旗安监局、煤炭局共同实施。

  (二)实施步骤

  1.部署宣传阶段(4月中旬):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摸底的基础上,列出辖区内全部煤矿清单,制定和细化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同时对本次专项整治进行部署宣传,在煤矿集中的社区和每个煤矿张贴发放专项整治宣传材料,提高各矿山对本次专项检查的认识。同时,专项整治期间,全程接受社会群众举报,鼓励矿区群众特别是煤矿职工提供煤矿超层越界线索,并对举报人身份情况实行严格保密;如有泄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安监、煤炭、煤监等相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主流媒体及门户网站予以公布,配合国土资源12336举报电话接受社会举报,畅通举报渠道。

  2.煤矿企业自查整改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上旬):及时组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召开会议,对企业自查的完成时限、提交的测量与技术图件和自查报告提出明确要求,告知企业不得瞒报、谎报相关情况及瞒报、谎报将导致加大处罚等法律后果,并提前通知企业配合做好联合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查。矿山企业自查发现越界的,应立即撤出越界开采的区域,对越界区域实施永久封闭,并核实越界采出的煤炭量。矿山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涉及越界的应将整改情况一并作出说明,同时附具开采作业规程、生产与销售台账、最新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工程平面图和前三年的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及其附件。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但已主动上报并纠正的煤矿企业,可从轻处罚,并记录在案;自查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应作出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的书面承诺。同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形成阶段性检查报告,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后,于5月5日前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3.联合查处整治阶段(5月中旬至7月中旬):在煤矿开展自查的基础上,要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列入整治范围内的全部煤矿进行逐一检查,并实地测量采掘工程布置,查明煤矿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实地测量前,要在认真研究矿山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制定测量方案,明确测量的重点,同时提出安全预案,既要保证顺利测量,又要做到安全测量。要对井下每一个密闭墙都必须测量定位,并进行永久贴封处理,拍摄照片以备后查;需要打开密闭墙进行取证,经专家论证能够打开的,可在有关技术力量的配合下打开密闭进行取证。测量数据(包括坐标与标高)绘制成图后,与矿区范围及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比照,发现越界开采和企业瞒报越界开采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经核实,依据作业规程和储量动态检测年报计算出的采出量与企业生产及销售煤炭量不符的,企业应作出说明,涉嫌越界开采和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理。检查结束后,建立由矿权人、检查人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共同确认的检查台账。煤矿企业必须配合联合检查工作,提供真实相关材料,并保证在联合检查期间有1名矿山负责人和2名熟悉矿山安全与井下开采测量的技术人员全程陪同。公安局要全程参与联合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煤矿企业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联合执法前,电力部门要全力做好电力保障,确保实地测量过程中不发生断电。

  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责令停产整顿,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旗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责令立即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按照规定标准上限处以罚款。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局要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将超层越界开采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处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同时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同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报请勘查资质批准机关吊销勘查资格证;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检查情况要及时反馈报送工作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并监督整改到位。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限制供电、公安局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应提请旗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煤矿超层越界违法行为查处结果,要通过矿业权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对于拒不整改的,要按照自治区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由安监部门列入惩戒名单,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上市公司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内社信办字〔2016〕15号)执行。

  4.上报总结阶段(7月下旬):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旗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安监局、煤炭局形成总结报告,于7月31日前报送旗人民政府。

  5.成果巩固阶段(8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持续巩固各项工作成果、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将煤矿超层越界整治工作抓长抓常。同时,要对各项工作成果尽快完整的相关资料,充分做好迎接上级检查组抽查、备查等准备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

  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切实履行煤矿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监管监察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据部门职责登记建档,对重大隐患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整治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纵容、包庇等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密切协调配合

  开展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是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任务重、工作量大、技术性强。旗国土、安监、煤炭、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配合,共享信息,推动建立资源、煤票、火工品月对账制度,逐步完善储量消耗动态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三)建立长效机制

  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定期联合开展检查、督查和抽查等行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各部门要相互通报,畅通信息,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营造舆论氛围

  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意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整治行动中来,并监督整治行动开展,利用好各方的举报线索,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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