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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镇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 分  类: 劳动、人事、检察 ;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7年07月27日
名  称: 乌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镇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乌政发〔2017〕23号 主 题 词:

乌政发〔201723

  

镇属单位:

    现将《乌兰镇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兰镇人民政府              

                   二十四

 

 

 

乌兰镇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办法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加强机关干部考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对象

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范围

日常考勤、集体活动(会议、学习、培训)、值班等迟到、早退、缺勤以及病假、事假、休假、出差等出勤情况。

三、考勤时间

(一)日常考勤

 考勤形式以签到制度为主,签到表及考勤结果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统计,由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实行每周5天考勤制度。签到时间段为上午8:30截止,下午14:30截止;签退时间段为中午12:00开始至12:10截止,下午17:30开始至17:40截止

(二)集体活动考勤

    按具体通知时间进行。

    (三)值班考勤

    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每人一周轮流值班方式,按照《乌兰镇领导执勤表》予以贯彻执行。

 四、考勤规定

(一)对全体工作人员的考勤规定

    (1)请假程序

    镇副职领导请假要经主要领导审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考勤人员及执勤领导,并在考勤人员处登记

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中心办、站(所)主任审批并由分管领导签字,3天以上还需常务领导审批。

六项服务人员:各中心办、站(所)工作的参考干部职工请假制度;嘎查村、社区任职的由支部书记和包片领导签字后由党政办主任审批,3天以上还需常务领导审批。

严格遵守请假制度,返回单位时应及时销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并委托他人代办,在返回单位上班的第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对未按规定请假、假期结束未进行销假的视为旷工。

    (2)关于病假、婚假、产假的补充说明

病假5天以上者,需出具旗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及诊断证明。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期。

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可享受产假15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3)机关干部公务外出、下乡(含禁休牧期间)必须由本人填写《乌兰镇机关干部公务外出登记表》《乌兰镇干部职工下乡情况登记表》,各中心办、站(所)留存一份备查。

(4)镇党委政府因临时工作安排需要而加班加点的双休日及节假日也计入考勤范围。

(5)机关日常考勤不能找人代签,请假、外出培训、开会或下乡等特殊情况要提前办理登记手续,由办公室人员在考勤簿上注明。

(二)对考勤人员的规定

   (1)考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必须实事求是、认真统计,一周考勤结束后,考勤人员在本周末(如遇特殊情况,时间顺延)下班前对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和考勤簿交镇党政办主任处签注意见,每月月底汇总交由常务领导审批并做出通报。

   (2)如果上述人员不严格执行以上规定,或在执行中徇私情,干部职工可向镇相关领导反映,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考勤奖惩措施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情况是个人年终进行评先选优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机关干部职工上班后15—30分钟内签到者视为迟到,30分钟以后及未签到者或镇机关召开大会时点名未到,既没有请假,又没有进行外出登记的,一律视为旷工。

(二)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或旷工达一天者,进行批评教育;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以上,或旷工达两天以上,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在全镇干部职工大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三)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以内、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15天以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0次、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鄂托克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六)实行考勤公示制度

    每要对考勤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对于迟到、缺勤的工作人员及其中心办主任、分管领导进行全镇通报,对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依据有关奖惩办法予以惩处。

  (七)本制度从:2017315日起试行。

 

 乌兰镇党政综合办                 2017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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