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发〔2017〕56号
乌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镇农村牧区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嘎查村,镇属各单位:
现将《乌兰镇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兰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乌兰镇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64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全镇嘎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及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工作;是明晰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赋予农牧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体制保障;也是加快农牧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高耕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牧民财产性收入的有力支撑,对我镇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和促进农村牧区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确保稳定、规范运作的原则。坚持“三不变,一严禁”,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牧户承包地。坚持“五到户”(承包面积、承包地块位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符)的要求开展工作,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二)坚持因地制宜、民主协商的原则。充分动员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土地确权工作,群策群力,民主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工作安排,应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尤其为家庭承包到户的耕地确权要充分征求全民意见,民主决策,根据现有耕地分布情况,制定确权工作方案。
(三)坚持一地一证、一户多证的原则。按照“一地一证、一户多证”的原则,凡参与退耕还林项目或领取林权证的耕地暂不登记确权。同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历史的原则。做到“四签两不准”和“四榜定案”(即:群众开会通知要签收、参加会议要签到、表决票要签名、通过方案要签字,不准代签,不准用铅笔、圆珠笔签字,并加盖当事人手印;摸底调查表上榜公示、确权登记方案上榜公示、勘界确权上榜公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上榜公示),保证农牧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分户或合并的、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的、承包地灭失以及全户消亡等情形,在这次确权登记时直接变更或注销。
三、实施范围
本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以牧业小组(社)为单位入户登记,实地测量。一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集体土地(耕地)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给农户的所有土地(耕地)。二是列入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统计的耕地。三是未家庭承包的耕地,经嘎查村全体成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未形成统一方案的不得纳入确权范围。四是凡参与退耕还林项目或领取林权证的耕地暂不登记确权。五是国有土地不予确权。六是承包方以书面形式放弃承包地的,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书面形式放弃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将承包地确权给原承包方。七是具有矛盾纠纷的地块暂不予确权。
四、基本要求
全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积极、有序、稳妥地开展。
1.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各嘎查村要尽快成立7-9人组成的以嘎查村“三委”、大学生村官、历任村干部、有威望的人等为成员的嘎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向农牧民公示公开,同时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在登记、调查、测量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应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议决。完善各环节的资料档案并归档整理,参会要签到、签退,议项表决须本人签字按手印。会议、决议、公示要保留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2.宣传动员、做好前期准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召开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办法,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党的现行农村牧区政策,讲清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收集整理二轮土地延包方案、承包合同、分地台账、登记簿、方位图及承包农牧户信息等原始资料,提供确权登记基本信息。根据国土“二调”数据和国土航空航天影像图,确认每块耕地坐落位置,找准具体户子。根据林业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认定权属。
3.入户权属调查及后续工作。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牧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牧户进行确认签字后公示。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虽然发包方与承包方已签订了家庭承包合同,但需要变更承包权属的承包方应当在登记前5日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登记簿进行变更。申请书的格式为:姓名、申请事项、变更原因、承包方共有人是否同意、联系方式等。
发包方进行核实,并于5日内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比例通过后,制作书面意见书,提交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发包方提交的材料,包括承包方要求变更登记簿的申请书、发包方的会议记录和意见书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上报旗农牧业局,不同意的退回发包方,并说明理由。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以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利用RTK全站仪进行测量,获得地块地理坐标点,绘出地块图形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确认。由嘎查村、农牧业小组(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地籍草图、发包方、承包方信息、承包权属后,在嘎查村部或农牧业小组(社)进行公示。公示中农牧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牧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嘎查村上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旗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保障社会稳定。在工作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早预案,早作研判,对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宣传到位,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渠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发生群体性或组织性案件。
乌兰镇党政综合办 2017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