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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公安局公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15/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业务工作;其它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02日
名  称: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公安局公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鄂公发〔2017〕98号 主 题 词:

各所队室:

    现将《鄂托克旗公安局公安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公安局

                                    2017年8月2日

 

鄂托克旗公安局公安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公安机关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公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安部《公安档案管理规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旗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提高本部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本部门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安档案是开展各项公安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由文书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视听档案、干部档案组成。

第四条 旗局的档案工作在局长领导下,由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实施,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档案部门和同级政府档案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各所队室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公安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所队要加强公安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工作网络,并落实本部门兼职档案人员的档案工作负责制。

第六条 增强公安档案意识,树立全体民警都是公安档案的形成(积累)者和利用者的观念,促进公安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归档

第七条 凡是在公安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帐册、视听材料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真实记录均属收集、归档范围。

第八条 各所队对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对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九条 旗局档案归档工作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

公安文书档案由各所队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收集整理。

公安业务档案由业务部门按照“谁办案、谁负责”原则收集整理。

公安科技档案由承办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收集整理。

公安会计档案由警务保障室负责收集整理。

公安视听档案由其产生制作部门负责收集整理。

公安干部档案由政治部负责收集整理。

实物档案由产生或接受部门负责收集整理。

第三章 档案的整理

第十条 各所队要建立平时立卷制度,注意收集文件材料(包括帐外文件),要保持文件的齐全完整,使用耐久的书写工具,按规定鉴印。

第十一条 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进行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再编写页码,抄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备考表。封面书写要规范、整洁、醒目。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二条 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档案保管要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等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必须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对重点档案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做好库房内温湿度变化的测量和记录。

第十四条 档案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和档案管理保密制度,加强对密级档案的管理。

第五章 档案的借阅

第十五条 个人查阅档案,须持个人身份证和村(居)委以上介绍信或证明,写明查阅内容,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外单位人员到旗局查阅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到旗局档案室查阅档案。

第十六条 查阅档案者只能根据介绍信所列事项查阅档案,不得超越查阅范围。

第十七条 查阅者复制档案应与原文一致,不得变更内容。

第十八条 每次查(借)阅档案须及时登记。阅档时不得抽烟,不得折叠。档案文件不得拆散案卷,不得在卷内材料上涂划。

第十九条 档案材料一律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外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案卷如有缺损,须追究借档者的责任。

第六章 档案的统计

第二十条 各所队室应建立档案统计台帐,编制各类档案收进、移出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 定期准确统计档案工作年报表,建立完整齐全、翔实的库藏和利用等数据资料。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档案人员要相对稳定,不断提高档案业务知识。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各所队室应从计算机检索、统计等辅助管理方面率先开展起来,逐步向利用计算机立卷、整理、阅读等方向发展,逐步实现公安档案现代化科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定期对各所队室档案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该部门全年绩效考核细则之外的加扣分项。

第二十五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在公安档案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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