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 旗公安局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15/ |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业务工作;其它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13日 |
名 称: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公安局差旅费报销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鄂公发〔2017〕70号 | 主 题 词: |
各所队室:
现将《鄂托克旗公安局差旅费报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公安局
2017年6月13日
鄂托克旗公安局差旅费报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差旅费管理,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依据相关财务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出差报告备案制度,出差必须认真填写《鄂托克旗公安局公务出差审批表》,严格审批手续,报销差旅费时与《差旅费报销单》一并呈报核销。
二、出差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凭规范票单据在限额内报销,超出部分自付。市内出差住宿标准按每人每天不超出150元。自治区内市外出差住宿标准按每人每天不超出200元。自治区外出差住宿标准按每人每天不超出320元。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无付款刷卡小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出差人员补助按出差天数实行包干的办法。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交通补助80元。自治区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50元、交通补助30元。市内旗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50元。旗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0元。已由单位安排保障的不予补助,带车出行的不享受交通补助。出差的就餐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因公出差需要招待的,必须事前报请局领导同意。
四、严格程序,及时报帐。所有报销凭据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室所队长、教导员)签字,持由部门分管局领导签字的《鄂托克旗公安局公务出差审批表》经警务保障室审核,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参加培训的需附培训主办单位的培训文件或通知)凡出差回来后无特殊情况不及时填写报销凭据,超过一个月的,不予审批报销。
五、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局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六、出差一周以内的不预借差旅费、超过一周的出差或培训可经局长同意后预借差旅费。出差结束后需及时报销。
七、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费用自理的除外),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单位不予报销。旅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八、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个人自理。
九、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十、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警务保障室负责解释。
蒙公网安备 150624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