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鄂托克旗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考核指标,切实抓好脱贫攻坚各项任务落实。
中共鄂托克旗委员会办公室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
鄂托克旗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在脱贫攻坚中的主体责任和旗直部门的帮扶责任,到2020年全面建成较高质量小康社会,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脱贫攻坚考核指标体系和《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发﹝2016﹞38号)及《鄂托克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旗办发﹝2016﹞3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苏木镇党委、政府以及旗直各部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通过考核确保2016年完成国家标准下贫困人口805人全部稳定脱贫,到2019年实现现有市低保线下低收入人口收入比2015年翻一番,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达到全旗平均水平,2020年全面建成较高质量小康社会。
第四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群众认可,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同时指导各苏木镇的扶贫考核工作;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旗委组织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苏木镇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减贫成效。各苏木镇年度脱贫任务完成情况、退出国家标准下贫困户情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少数量、市低保线下农牧民收入增长情况等。
(二)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及退出精准度、“两本台账”建设、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更新、动态管理、档案资料留存管理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三)精准脱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到村到户产业扶贫项目、互助资金项目、电商扶贫项目等实施情况,“十个全覆盖”工程惠及贫困人口情况,医疗、教育、住房及社会保障扶贫情况,社会扶贫情况等;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精准帮扶情况及群众满意度;加强扶贫督促考核情况,实行挂图作战、挂牌督办情况等。
(四)资金管理。各苏木镇扶贫资金落实情况、管理使用、监管和成效等。
(五)其他方面。对扶贫开发工作安排部署情况,脱贫攻坚规划、方案制定落实情况,信息报送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扶贫工作创新情况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第七条 旗直部门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基础工作。帮扶部门单位与所帮扶贫困嘎查村、贫困户对接情况、档案资料填写、摸底调查情况等。
(二)帮扶成效。驻嘎查村帮扶、规划计划制定、帮扶措施落实、干部走访情况、帮扶成效、群众满意度、项目资金投入和报送信息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脱贫攻坚考核实施时间为2016年到2020年底。
(一)平时督查。各苏木镇按季度报送扶贫工作进展情况,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季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经常性督查。对督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工作推进不力的,下达督办单,并做好跟踪督办。平时督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随机抽查。根据平时督查及相关部门日常监控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时间节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深入基层和服务对象,通过实地走访、查看进度、听取意见等方式,重点核查苏木镇报送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是否属实。
(三)专项核查。将精准扶贫作为全旗重点工作专项考核的一项基本任务,由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同旗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对精准脱贫任务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核查,并形成考核情况专报,报送旗委、旗政府及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日常评价。通过总结汇报、入户走访、发放问卷、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精准脱贫的内容、质量、时效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进行量化赋分。
第九条 第三方评估。委托第三方科研机构或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脱贫攻坚关键性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第十条 年度考核。每年度末通过总结述职、民主测评、民意评价、实地查验等方式,对本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数据汇总。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旗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对各类考核评价数据、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农村牧区贫困监测调查数据、第三方评估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第十二条 分析评价。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旗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苏木镇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综合评价等,经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报旗委、旗政府审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结果反馈。包括即时反馈和综合结果反馈。即时反馈在专项考核即时打分后进行;综合结果反馈在每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后进行,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激励引导。考核结果纳入全旗“五位一体”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对苏木镇和旗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完成年度减贫成效显著的苏木镇或旗直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的,对苏木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旗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消极对待,执行不力,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的;
2.贫困户识别和退出不精准,没有按照程序识别、退出贫困户的;
3.前期准备不充分,各项方案和配套措施出台迟缓,影响工作进度的;
4.苏木镇没有按照要求开展挂图作战、挂图督办的;
5.没有积极落实扶贫专项资金,资金未按计划到位,没有按时限下达资金,导致项目没有按计划推进,影响整体工作的;
6.“六个一批”扶持政策和扶贫项目落实不到位的;
7.旗直部门没有派驻驻村工作队、干部包扶到户次数少,帮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群众对帮扶工作满意度较低的;
8.其他需要约谈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对苏木镇和旗直部门相关责任人直接问责:
1.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
2.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3.违反苏木镇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4.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瞒报、虚报、漏报,按时不报重要信息、重要数据的;
5.识别和退出贫困户不精准,出现大规模上访的;
6.挤占挪用扶贫专项资金,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7.其他需要问责的。
苏木镇和旗直部门需要被约谈的,由旗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委托有关领导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约谈情况向全旗通报;第一次约谈整改效果不明显、被第二次约谈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连续约谈两次且效果不明显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工作要求。要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苏木镇及旗直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苏木镇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苏木镇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