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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户疾病救助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0/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24日
名  称: 建档立卡贫困户疾病救助实施办法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

建档立卡贫困户疾病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鄂托克旗建档立卡贫困户疾病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鄂托克旗建档立卡贫困户疾病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鄂托克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旗办发〔201633号)要求,为有效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完善医疗扶贫救助服务体系,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实事求是。医疗扶贫救助工作由旗扶贫办负责。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分类施救,阳光操作。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定期公布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加强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商业大病保险制度、民政大病救助制度的衔接,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形成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二、救助对象

()鄂托克旗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本办法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和诊断证明的;

2.跨年度超出一年的医疗费用;

3.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费用;

4.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和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救助对象在非新农合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所、药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它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方式与标准

医疗扶贫救助采取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两种方式进行。

()门诊医疗救助

1.对心脑血管疾病、瘫痪、智障、残疾等重残重病患者,年内未入院治疗报销费用,且生活特别困难,经苏木镇审核签署意见,门诊费用按60%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300元。同时,2016年对所有国贫户,户均配备价格500元的小药箱,根据贫困户病情,有针对性的配备血糖仪、血压器、相关药品及常用药。

2.大额门诊患者。将终末期肾病、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纳入医疗扶贫救助保障范围,与住院患者同等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患者(包括上述大额门诊患者),由新农合及重大疾病商业保险报销后,符合民政救助要求的,经民政重大疾病救助后,以及参加社保医疗保险的在校贫困学生住院患者(包括上述大额门诊患者),医疗费用由社保及重大疾病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2万元,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四、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程序及提供资料。患者到苏木镇领取并填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扶贫手册;

2.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出院结算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报销单位公章,重大疾病商业保险报销凭证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民政重大疾病报销凭证并加盖民政局公章,参加社保的在校贫困生患者,提供社保及重大病症商业保险报销相关凭证并加盖公章。

3.救助人及户主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相片一张。

()审核及审批程序。苏木镇要核实医疗费用支出和报销情况,由苏木镇分管扶贫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姓名、日期,加盖苏木镇政府公章,并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统一报送旗扶贫办服务窗口审批。凡符合报销要求的,旗扶贫办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将救助金汇入患者一卡通账户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及管理

()资金来源。旗财政每年列入财政预算100万元注入医疗扶贫救助基金。

()使用管理。医疗扶贫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局在财政扶贫专户中建立医疗扶贫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医疗扶贫资金的存储、核拨和支付等业务;旗扶贫办设立医疗扶贫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旗财政局、扶贫办要依据医疗扶贫救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当年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组织实施

医疗扶贫救助工作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旗扶贫办要充分发挥医疗扶贫救助主管部门的积极作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贫救助政策,加强对医疗扶贫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负责医疗扶贫救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旗卫技、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扶贫救助的服务,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的衔接和信息共享;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困难群众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旗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扶贫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七、责任追究

对个人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旗扶贫办必须如数追回。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人员三年内不得享受医疗救助。对医疗扶贫救助资金管理中的渎职、失职行为,甚至套取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旗扶贫办和卫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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