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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9/ |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其它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2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鄂司发〔2017〕124号 | 主 题 词: |
各基层司法所、二级单位、各股室: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鄂托克旗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司法局
2017年11月22日
鄂托克旗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公开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发布。
第四条 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公开办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股室(单位)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过审核确认。
第八条 不同股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信息公开办对各股室(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股室(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一旦发现涉密被信息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股室(单位)意见,各股室(单位)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蒙公网安备 150624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