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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0/2017-00485 |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 | 发文日期:2017年04月25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鄂环发[2017]44号 | 主 题 词: |
鄂环发[2017]44号
各股室、队、监测站:
现将《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5日
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保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建立行之有效、约束有力的环保行政行为规范和监督约束机制,真正做到管理规范化、决策科学化、政务公开化,进一步提高环保人员素质,提高环保队伍的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鄂托克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职能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目标是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建立一套依法行政、监督有效、服务优质、管理科学的环境管理系统;创建一流的工作业绩、树立一流的环保形象。
第四条 成立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协调各科室信息发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办公室负责完善网站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只要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宜于公开的环境保护各项业务管理工作都要公开。主要包括环保行政管理涉及的环保审批、排污费征收、许可证的发放、环保监督、行政处罚等以及相关的服务,如服务群众的办事程序、制度、结果等服务指南;局机关内部管理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环境质量状况;
(二)环保部门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三)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
(四)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他环境保护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情况;
(六)排污费征收的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和使用情况以及处罚的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
(七)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情况;
(八)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七条 信息公开主要通过网络、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会议、文件等方式进行,做到集中公开与分散公开相结合,环保重大事项公开与环保政务公开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环保政务公开体系。
第八条 通过网络公开。利用鄂托克之窗和我局网站实施环保政务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第九条 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在局机关把“环保局主要业务办事指南”、“环境保护主要法律、法规(目录)”、“环保局各科室职责”、“排污收费的基本程序”、“排污费的计算、收费依据和征收标准”等内容上墙上政务公开栏。
第十条 通过会议和文件公开。对于一些只适合在一定范围公开的内容,可采取会议和文件的形式公开,对于那些群众关心的环保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增强环保工作的透明度。对需局内公开的则通过党组会、局务会、全局大会等进行公开,并定期编发环保督查专报。
第十一条 对一些涉及面广、需告知广大居民的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事项,及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公开播报。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的内容,由有关科室提供,填写《政务公开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备案,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第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十四条 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十五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科室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罚。
第六章 本制度由鄂托克旗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七章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5日印发
蒙公网安备 150624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