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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林业局关于呈报开展“规范林业执法行为 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总结的报告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3/2018-03290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林业局 发文日期:2018年04月11日
名  称: 鄂托克旗林业局关于呈报开展“规范林业执法行为 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总结的报告
文  号: 鄂林字〔2018〕45号 主 题 词:
市林业局:
  为切实解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治林水平,我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方案》,2015年以来,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了“规范林业执法行为 提升林业执法能力”专项行动。现将整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我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林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工作载体,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努力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积极为建设美丽生态鄂托克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依法公正办案,切实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严格把握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环节,依法、公正、公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强化行政复议纠错和规范功能。
  2015年至今,我局参与2起行政确权复议案件,经审理,维持审理1起,撤销处理1起。
  三、依法积极应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按照“谁主管、谁应诉”原则,积极负责林业行政应诉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按期出庭应诉,规范应诉答辩、举证,认真配合开庭审理,积极配合协调、调解工作,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2015年至今,我局共参与4起行政应诉案件、1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单独被告4起,共同被告1起;撤诉1起,撤销2起,责令履行法定职责1起,未审结1起;行政确权案件4起,行政处罚案件1起。
  三、存在问题
  经对2015年以来发生的林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总结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执法中的不足及薄弱环节,梳理出以下问题:
  一是当前,林权确定工作已圆满完成,后续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原始草牧场、林地权属纠纷突显,特别是随着全民法治意识提升,林地确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业务部门,偏注重培养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法律专业人才,以更好地应对新时期林业行政复议及应诉案件。
  二是鄂托克旗地广人稀,森林公安警力有限,林地资源植被恢复的监管工作不够到位,对已破坏林地资源植被恢复情况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意见建议
  一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移送检察院、法院判决之前,办案部门无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林地植被。如办案部门做出的责令当事人不得种植农作物,恢复林地植被,法院认定为不属于破坏林地资源行为时,造成经济损失,势必会由办案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应予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但是,涉及到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和刑事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人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对于不履行植被恢复责任,植被恢复工作并由谁监管、如何实施恢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执行时难度相当大。建议就植被如何恢复,恢复到什么程度等,制定出台相应管理办法,让林地植被恢复工作真正有法可依。
    
    附件1:林业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
    附件2:林业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
    
    鄂托克旗林业局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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