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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林业局关于2017年苏里格气田苏20区块苏20-13-15X等22口天然气井(8个井场)施工区及生活区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查意见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3/2018-00476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林业局 发文日期:2018年01月29日
名  称: 鄂托克旗林业局关于2017年苏里格气田苏20区块苏20-13-15X等22口天然气井(8个井场)施工区及生活区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查意见
文  号: 鄂林字〔2018〕15号 主 题 词:

鄂尔多斯市林业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实施的2017年苏里格气田苏20区块苏20-13-15X等22口天然气井(8个井场)施工区及生活区建设工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苏里格气田开发分公司批复长油苏字[2017]40号)。

该项目拟使用土地面积6.0556公顷拟临时占用鄂托克旗苏米图苏木苏里格嘎查集体林地6.0556公顷,其中防护林0.0140公顷,宜林地6.0416公顷。临时使用期限为24个月。该项目采伐林木蓄积

该项目涉及国家二级公益林0.8725公顷;地方公益林5.1831公顷,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的有关规定。

依据《鄂托克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该项目拟使用林地保护等级Ⅱ级(0.8725公顷)和Ⅲ级(5.1831公顷)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的有关规定。

依据《鄂尔多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5年修改),该项目不在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该项目拟使用林地补偿费标准执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548号)林木补偿费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2015138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气厂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补助协议。该项目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36.4176万元。

鄂托克旗林业局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对该项目拟使用林地进行了现场查验,项目未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项目拟使用林地范围内无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林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没有发现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鄂托克旗林业局在该项目所使用林地的行政村对其拟使用林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同意将该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上报市林业局,如无不妥,请审查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鄂托克旗林业局

       201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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