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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林业局关于东胜气田J72P9H至5号集气站等26条集气支干线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查意见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3/2018-00467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林业局 发文日期:2018年01月03日
名  称: 鄂托克旗林业局关于东胜气田J72P9H至5号集气站等26条集气支干线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查意见
文  号: 鄂林字〔2018〕2号 主 题 词:

鄂尔多斯市林业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东胜气田J72P9H至5号集气站等26条集气支干线铺设工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批复股份工单油办[2017]17号

该项目拟使用土地面积12.1930公顷,拟临时占用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乌兰吉林村、桃力民村、乌素其日嘎村、乌兰哈达村集体林地11.4207公顷,其中防护林4.4833公顷,宜林地6.9374公顷。临时使用期限为24个月。该项目无采伐林木蓄积量。

该项目涉及国家二级公益林1.9231公顷;地方公益林9.4976公顷。

依据《鄂托克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该项目拟临时占用林地保护等级Ⅱ级(3.0562公顷)和Ⅲ级(8.3645公顷)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的有关规定。

依据《鄂尔多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5年修改),该项目不在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该项目拟临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执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8号),林木补偿费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发〔2015〕138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补助协议。该项目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95.4240万元。

鄂托克旗林业局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对该项目拟临时占用林地进行了现场查验,项目未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项目拟临时占用林地范围内无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林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没有发现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鄂托克旗林业局在该项目所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村对其拟临时占用林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同意将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材料上报市林业局,如无不妥,请审核审批。

 

                                    鄂托克旗林业局

 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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