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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审计局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40/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7年05月19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审计局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一、单位构成情况

鄂托克旗审计局7个内设机构,1个协调议事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财政金融外资审计股,行政事业和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社会保障审计股,经济责任与经贸审计股。协调议事机构:旗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信息、宣传、统计、信访、财务、行政、保卫及后勤保障等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监督机关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政策法规

审理、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普法教育;组织和指导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核查其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财政金融外资与经贸审计

负责审计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拟定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旗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旗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旗级国库办理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苏木、镇政府财政决算审计;负责审计旗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经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授权审计中央、自治区驻旗金融保险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负责审计地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负责审计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旗级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和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

负责审计与旗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旗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旗主管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负责审计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旗投资管理部门、国有施工企业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社会保障审计股

负责审计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其它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七)经济责任审计股

   负责本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旗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协调议事机构:旗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负责本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职能职责情况

(一)负责对本旗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制定本旗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旗人民政府提交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旗有关部门通报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旗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旗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苏木、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资金。

3.旗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旗政府投资和以旗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5.旗直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6.旗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依据国家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旗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十)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十一)承办旗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2017年预算安排情况
  鄂托克旗审计局2017年收入总额669.95万元,财政拨款669.95万元。
  2017年预算支出669.95万元:
?工资基本支出525.6万元(工资福利支出352.6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5.2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117.68万元);?项目支出144.35万元。
       
四、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其中:因公出国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万元,公务接待费0.22万元,合计2.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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