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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的函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41/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25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的函
文  号: 鄂农牧函〔2016〕173号 主 题 词:

鄂农牧2016173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关于印发 

鄂托克旗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的函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现将《鄂托克旗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印发,请各苏木镇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 

                          2016年9月30日 

  

  

  

  

  

鄂托克旗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鄂托克旗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鄂尔多斯市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通过定位监测、固定监测、日常监测与阶段性、长期性、定期性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应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科学技术与手段进行草原生态监测评估。 

第三条 按照科学反映草原生态状况的要求,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天然草原现状及动态监测评估、人工饲草地监测评估、草原生物灾害监测、草原自然灾害监测、草原用途变更监测、草原资源调查、重点工程(草原生态保护工程项目)及制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效果监测评估七大类。 

第二章  草原监测 

第四条 天然草原现状及动态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草原返青监测。监测方法主要为地面实时监测,辅助遥感数据。每年4-5月份,在充分利用我已建的国家级固定监测点观测和监测数据的基础上,于每年5月8日—10日,在全定位选择5个监测点,进行草原返青监测。 

草原返青期的确定是样方内植物群落的返青株(丛)数占总株(丛)的百分率,或样方内植物返青盖度占植物总盖度的百分率。当样方内植物开始展叶并正常发育的株(丛)占总株(丛)的百分率在40—60%时,或者返青盖度百分率在40—60%时,为返青期。 

同上一年返青状况进行比较,每年5月中下旬形成草原返青状况的监测报告。 

(二)草原长势监测。监测方法以地面监测为主,遥感监测为辅,每年7月份,在利用我已建的国家级固定监测点监测数据的基础上,于每年7月8日—10日,在全旗定位选择5个监测点,进行草原长势监测,并结合前几年的监测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 

地面监测指标主要有植被盖度、草群高度、生产力等。 

同前几年草原长势情况进行比较,每年7月中下旬形成草原长势监测报告。 

(三)牧草最高月份生产力监测。监测方法以地面监测为主,遥感监测为辅,每年8月份,在利用我已建的国家级固定监测点监测数据的基础上,于每年8月10日—20日,在全定位选择48个定位监测点,进行牧草最高月份生产力监测,并结合前几年的监测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市冷季可食饲草料储存量及适宜载畜量监测报告。 

地面监测指标主要有植被盖度、草群高度、生产力等。 

同前几年草原最高月份生产力情况进行比较,每年10月中下旬形成全冷季可食饲草料储存量及适宜载畜量监测报告。 

(四)多样性监测。监测方法主要依赖于地面固定监测点、定位监测点的监测数据。固定点监测主要用于说明自然状态下物种多样性变化,定位点监测主要用于说明各种状态下(放牧、草畜平衡、禁牧、工程措施)物种变化。 

监测指标主要有种群盖度、种群高度、多度及生物量。 

第六条 人工饲草地监测。主要监测内容包括人工草地、饲草料地的面积、种类、产量等状况。种类及产量监测时间定为每年8月进行。面积由草原站提供年底完成年度草原监测报告。 

第七条 草原生物灾害监测。监测方法以地面监测为主。主要包括草原鼠虫害、植物病害、有毒有害草等多种生物灾害。 

监测指标有发生次数、种类、面积、分布、密度以及预防和损失等情况。 

第八条 草原自然灾害监测。监测方法以地面监测为主,遥感监测为辅。主要包括旱灾、雪灾、火灾等。 

监测指标有发生时间、次数、种类、面积、分布、密度以及预防和损失等情况。 

第九条 国家固定监测点监测。实地测量记录不同观测小区的植物群落特征、高度、盖度及生产力、草原利用、生态状况指标等内容,并取样、分析、化验,数据逐年累计、对比;监测时间为每年5—9份,每月1日、15日各一次:观测时间为4月、10月,每月1日、15日各一次。 

第十条 草原用途变更监测。通过实地调查,对草原用途变更进行最终定性,监测内容包括改变草原使用属性、变更草原用途,以及非法征占用草原、破坏草原的时间、面积、破坏程度等信息。 

第十一条 原资源调查。积极参与和协助自治区、市认真做好全草原资源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提交全调查报告、数据、图件等。 

第三章  草原生态重点工程及制度实施效果监测 

第十二条 草原生态重点工程及制度实施效果监测包括: 

(一)草畜平衡监测。监测方法以地面监测和牧户访问为主。监测内容包括草原生产力、草群高度、植被盖度等任务;牧户访问内容包括饲养牲畜种类、数量,草畜平衡核定、监督管理和牧民收入等信息。 

(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监测。监测方法以地面监测和牧户访问调查为主。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草原生产力、草群高度、植被盖度等任务;牧户访问调查主要包括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起始时间、区域、面积、休牧时限、舍饲情况和轮牧技术应用以及三项工作实施前后草原生态状况,监督管理措施等。 

(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效果监测。监测方法以地面监测和牧户访问为主。主要监测补奖政策实施后植被状况的动态变化,进而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分析补奖政策实施前后植被整体状况和变化以及政策落实的各项指标对农牧民生产、生活影响、草原生态的变化。评估政策实施效益,为适时调整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 草原生态保护工程效益的监测。主要包括退牧还草和京津风沙源治理(草原部分)工程项目的实施状况。每年监测指标主要为工程区内外植被高度、盖度、产量、物种数量的变化以及项目实施前后植被高度、盖度、产量、物种数量的变化。监测时间在每年8月份牧草生长盛期进行。 

第四章  监测与评估结果发布 

第十四条 监测内容中所涉及的各项任务,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年底形成鄂托克旗草原监测报告。草原生态评估报告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一般草原生态评估报告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草原生态保护工程效益、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效果评估每5年进行一次;草原资源调查数据每10年更新一次。 

第十五条 监测内容中所涉及的各项任务,应当以专项报告的形式提交书面成果,由农牧业局牵头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后,统一由农牧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鄂托克旗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工作,由农牧业局牵头。各有关单位按照“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共同做好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鄂托克旗农牧业局项目办负责重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工程及制度实施效果监测评估。 

鄂托克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天然草原现状及动态监测评估、草原用途变更监测、工程及制度实施效果监测评估,并负责年度草原生态监测报告的起草等工作。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草畜平衡、禁、休牧、划区轮牧监测评估。 

(四)鄂托克旗草原工作站具体负责人工饲草地监测评估、草原生物灾害监测、草原自然灾害监测等工作 

鄂托克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草原工作站积极配合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做好草原资源调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30日后正式施行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                          20169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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