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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关于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的函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5-00790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旗农牧业局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22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关于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的函
文  号: 鄂农牧函〔2015〕141号 主 题 词:

                            农牧函2015141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关于 

  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的函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促进我旗家庭农牧场规范健康发展,我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5〕16号),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已制定我旗家庭农牧场认定标准。现决定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 

  家庭农牧场是我国现代农牧业建设的基本主体,是保障重点农畜产品供给的主要力量。发展家庭农牧场,对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应对和解决当前“谁来种地、谁来务农”问题,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务农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意义重大。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加强对家庭农牧场的日常管理职责,充实力量,保障经费,严格工作规范,切实将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加快培育成为一支现代农牧业发展的支撑力量。 

  二、明确职能部门,夯实认定职责 

  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站是家庭农牧场认定部门,组成家庭农牧场考查评审小组,负责家庭农牧场的实地考查和评审认定工作 

  规范认定程序,严格认定管理 

      (一)农牧户申请。符合家庭农牧场认定条件的农牧户,向当地苏木镇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 

    2.家庭农牧场主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3.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书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二)初审。家庭农牧场认定初审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盖章确认。 

  )审核。经营管理站接到苏木镇政府转来的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凭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可依照经营类型组织考查评审小组对申报的家庭农牧场进行实地考查。考查小组要对家庭农牧场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基础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填写考查确认表。考查确认表经申请人确认签字后,作为考查小组评审依据。考查小组对照认定条件,结合考查情况对家庭农牧场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认定审核意见。 

  )公示颁证。根据认定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公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原因说明,并退回认定申请资料。公示要在旗农牧业信息网(或其他方式)上进行,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旗经营管理站及时报旗农牧业局审定,并发文认定,颁发证书。有异议的,可由考查评审小组联合苏木镇政府再行调查后给出结论。 

  )存档备案。家庭农牧场实行季度备案制。旗经营管理站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以前向市农牧业经营管理备案上季度所认定的家庭农牧场,上报家庭农牧场备案表,并附家庭农牧场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严格办理时限,严禁认定收费 

  家庭农牧场认定要坚持高效便民原则,严格办理时限。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从收到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之日起,须在5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初审意见。旗经营管理站在接到认定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须在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除公示以外的认定工作。经公示无异议的,旗农牧业局10个工作日以内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家庭农牧场认定不收取认定费,严禁相关部门在认定工作的任一环节以其他名目收费。 

  五、统一表格证书样式,规范档案管理 

  (一)统一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样式。农牧业局依据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发制式表格,统一印刷,供家庭农牧场申请人免费领用。 

  (二)统一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样式。认定证书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设计样式,统一规格,由旗农牧业局统一印刷。认定证书编码由旗农牧业局0001号起,以苏木镇为单位按登记顺序自行编制。 

  (三)严格档案管理。所有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考查和审核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由旗经营管理留存,一份由申请人保存。旗经营管理要按照认定编号顺序对家庭农牧场档案进行归档处理,编制归档目录,以备查证。 

  六、执行动态监测,强化认定后管理 

  家庭农牧场是被列为鼓励发展和政策支持对象的重要农牧业经营主体,强化家庭农牧场认定后监测管理,有利于促进家庭农牧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提升。家庭农牧场监测管理实行自主申报制。家庭农牧场每隔两年向旗农牧业局提交一次运行报告,接受旗农牧业局对家庭农牧场的监测管理。运行报告提交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运行报告内容包括家庭农牧场发展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资产负债表、经营损益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逾期未提交监测报告的家庭农牧场,视为放弃家庭农牧场认定资格。对监测结果不符合家庭农牧场认定条件的,要及时取消认定证书,并对社会公布。取消认定的家庭农牧场认定编号不再重复使用。对认定证书登记项目有需变更的,可换发认定证书,认定编号不变。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 

  附件2: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 

      附件3:家庭农牧场认定标准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 

  20151229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              201512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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