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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伏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8-04317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8年06月11日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伏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办发〔2018〕74号 主 题 词: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光伏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光伏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鄂托克旗光伏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扶贫开发有关政策、自治区、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1〕183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光伏扶贫资金是指光伏企业给全旗75个嘎查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捐赠资金。资金主要用于2014年以来鄂托克旗建档立卡贫困户“六个一批”精准扶贫措施实施及后续巩固扶持方面,实现全旗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稳定提高,实现脱贫。

  第三条 旗扶贫办负责光伏扶贫资金的核准、拨付,各苏木镇负责光伏扶贫资金的使用及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四条 旗发改局、旗扶贫办、旗供电分局根据鄂托克旗光伏扶贫协议,督促鄂托克旗环聚新能源有限公司每年按时缴纳光伏扶贫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五条 各苏木镇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及实际需求,填写审批表,并在嘎查村、苏木镇所在地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旗扶贫办,旗扶贫办审核无误后上报旗政府,经旗政府同意后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六个一批”精准扶贫措施实施补贴标准参照《鄂托克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34号)文件)》《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扶持补贴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6〕80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建档立卡贫困户疾病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6〕81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6〕82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脱贫攻坚社会兜底救助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6〕114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态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6〕125号)》《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兜底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33号)》等执行。

  第七条 申领光伏扶贫资金的对象,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光伏扶贫资金接受旗扶贫、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核减项目、追回经费等处理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扶贫办负责解释,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其他事宜,要参照中央、自治区、市、旗相关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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