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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4/2018-01874 |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 发文日期:2018年04月13日 |
名 称: 中共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党组关于印发意识形态工作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鄂水党字〔2018〕31号 | 主 题 词: |
中共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党组关于印发意识形态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各股室、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自治区、市旗关于意识形态的要求,根据旗委《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鄂旗办发〔2018〕26号)、《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分工方案》(鄂旗办发〔2018〕27号)文件精神,我局特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制度》、《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制度》、《意识形态工作考核制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党组
2018年4月13日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制度
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二、党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本部门的意识形态重点工作和责任制,对重要的意识形态工作要及时过问、亲自处理,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亲自抓。
三、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办公室组织协调、各股室及二级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四、局党组分管领导是意识形态工作直接负责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五、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股室、二级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六、党组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责任是:
(一)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议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和省、市、旗委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列入党建年度工作要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班子、党员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党建等其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及时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部门在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加强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局党组每年至少开展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至少安排一次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专题学习。
(五)扎实抓好干部理论学习,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局内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其中对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学习每年不少于6次。
(六)高度重视网上意识形态工作,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机制,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加强网络信息管控,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
(七)加强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
(八)局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上级党组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制度
一、局党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每半年向旗委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
二、实行意识形态报告工作责任制,局属党支部书记对向局党组报告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
三、党支部每半年向局党组专题报告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分别在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落实。
四、遇到有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党支部随时向局党组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党组成员及党支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履职尽责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六、局党组在推动工作、处理各类社会矛盾时,应当充分考虑和评估对意识形态的影响以及可能发生的舆情危机,积极稳妥做好应对处置工作,避免引发意识形态问题。重大情况应当及时与旗委宣传部沟通,并向旗委报告。
意识形态工作考核制度
一、各党支部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对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重要动向和问题,应主动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内容通报。
二、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意识形态工作要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报告和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责任制情况的重要内容。
四、意识形态工作要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九、丧失对管辖范围内微博、微信、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十、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十一、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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