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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4/2018-01865 |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 ;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 发文日期:2018年01月10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水发〔2018〕16号 | 主 题 词: |
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各股室、二级单位:
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2018年1月10日
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水务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鄂托克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鄂托克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公平正义的原则;坚持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水务局机关、二级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严格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旷工。在工作时间内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玩游戏、炒股、看小说、聊天、购物、浏览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网页等。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考勤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考勤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严禁违规离岗学习。对经组织选派和自费脱产离岗学习的,应按照职工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向水务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学习。
第七条 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旅游;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第八条 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
第九条 工作人员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活动;不得收受其它部门或企业、个人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
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假期和带薪年休假以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可以请事假。
请事假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同时在水务局的办公逸系统上办理相应报备手续。具体审批如下:
(一) 二级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在5天及以下的由单位领导审批;6—15天以内的由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二级单位领导请假在5天及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6—15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二) 水务局、内设股室工作人员请假在5天及以下的由股室负责人审批,6—15天以内的由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内设股室负责人请假在5天及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6—15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三)水务局副职请假由正职审批。
(四)请假15天及以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的,原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性津补贴照发;
(三)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并扣除工作性津补贴;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五)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续假而逾期不归的,逾期不归时间按旷工论处(公休节假日除外)。旷工5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及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病情诊断证明,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其主管部门签注意见。
具体审批如下:7天及以下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8天—2个月以下由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2个月及以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2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第十四条 请假相关事宜。
(一)事假、病假期间的工资计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二)所指的“基本工资”,行政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是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人是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没有技术等级的工人只有岗位工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是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薪级提高10%的部分;
(三)按比例计发事假、病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岗位性津贴和工作性津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四)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审批程序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出国(境)规定执行;
(五)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
(六)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试用期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2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试用期工资,并相应延长转正定级时间。请病假的试用期间的工资照发,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及以上的,试用期时间相应顺延;
(七)按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探亲的,其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可按照事假规定执行;
(八)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九)在一年内请事假超过6个月或在一年内连续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即一年内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并扣发其岗位性津补贴和工作性补贴;
(十)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的长短,享受当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发按照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的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规定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没有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十一)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病愈证明身体确已完全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十二)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应立即取消其病假并责令返回原工作岗位;
(十三)在规定的病假期限内不能治愈,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将提请鄂尔多斯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因病退休或因病退职手续。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假期和带薪年休假以外,遇结婚、生育、奔丧的,可以请婚、产、丧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婚假一般为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增加到15天;
(二)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规定的产假制度,产假期满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根据本人情况,严格执行本制度事假、病假规定;
(三)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需赴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以酌情增加。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度。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七条 强化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擅自违规给予请假,如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对本人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采取诫勉谈话、调整交流、降职、免职等组织措施。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水务系统职工实行统一考勤,分别管理的原则。签到、签退、外出报备、请销假、下乡、出差审批等统一使用办公逸系统。
水务局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办公逸系统的统一管理。
水务局及内设机构的考勤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
第五章 外出报备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职工除参加旗委、旗政府、水务局统一组织的会议或公务活动外,离开工作地和工作岗位时,本人须向单位领导请示,统一办理相应外出报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具体审批如下:
(一)离开工作岗位报备:干部职工因公、私外出的,需用手机在办公逸系统填写外出报备单,标明外出事由及去向,因私外出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每周不超过3小时,每年不超过156小时。如超出规定的时间,一律按请事假对待,需办理请假手续,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或早退。
(二)离开工作地报备:局主要领导外出时,按照《鄂托克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鄂旗办发〔2015〕50号)要求,本人须向向旗长请示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外出;除局主要领导外的局副职和股室、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外出时,到局办公室填写外出报备单,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六章 迟到早退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度,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含5次)的由局领导约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10次(含10次)及以上的,在单位职工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5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蒙公网安备 15062402000112号